近年來,隨著“一帶一路”倡議的實施,對外支付服務貿易的行為逐漸增多。
服務貿易指服務提供者從一國境內通過商業現場或自然人現場向消費者提供服務,并收取外匯收入的過程。由于屬地原則的存在,當國內企業向境外支付資金時,就產生了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稅款的判定問題。
增值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繳納增值稅。
1、如何區分是否屬于“境內”
1)通常情況下,境內的增值稅業務是:
①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的銷售方或購買方在境內;
②不動產相關的銷售或租賃中,不動產在中國境內;
③礦產資源使用權的轉讓的,礦產資源在中國境內;
④銷售貨物的,貨物的起運地或所在地在中國境內;
⑤勞務的發生地在中國境內。
2.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①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②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
③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④境外單位或個人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
⑤境外單位或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建筑服務、工程監理服務;
⑥境外單位或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⑦境外單位或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2、繳稅方式
①如果境外單位在境內設有經營機構的,應由其自行申報納稅;
②如果境外單位未設經營機構而有境內代理人的由代理人代扣代繳稅款;
③如果境外單位既未設經營機構又沒有境內代理人的,由購買方代扣代繳稅款。
3、稅款的計算
應扣繳稅額=購買方支付的價款÷(1 稅率)×稅率
4、抵扣規定
納稅人購買境外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服務、轉讓的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準予抵扣。
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就其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于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1、應納稅所得額
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其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適用10%的稅率,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①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②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③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就其中國境外總機構發生的與該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能夠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費用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并合理分攤的,準予扣除,適用25%的稅率。
2、稅收優惠
①免征企業所得稅:
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利息所得、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②稅收協定:
稅收協定約定,非居民企業設立的機構、場所在中國境內構成常設機構時,應就其常設機構的利潤在中國境內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未構成常設機構,可按稅收協定規定,不在中國境內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有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可按稅收協定優惠稅率,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3、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7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扣繳義務人違反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其給予處罰外,應當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將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補扣或補收。”
TPPERSON按:對外支付的企業所得稅親們應重點關注以下政策法規:
1、2013年7月9日《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及其官方解讀;
2、2015年8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0號)及其官方解讀;
3、2016年9月2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操作執行有關問題的通知》(稅總函〔2016〕452號)及其官方解讀;
4、2017年10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及其官方解讀;
5、2018年2月3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9號)及其官方解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