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國稅函〔2012〕58號 2012.3.20
巴中市、廣元市國家稅務局:
巴中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中石化巴中石化銷售有限公司跨市州設立加油站增值稅申報繳納方式的請示》(巴市國稅發〔2011〕66號)收悉。中石化巴中石化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巴中公司)主要從事汽油、柴油、潤滑油等石油產品的批發零售業務,2010年10月整體收購廣元市轄區內的元壩泰和加油站和旺蒼遠大加油站。
該公司對所屬加油站采取統一配售成品油,實行統一的會計核算,符合《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第2號令)第四條的規定。經研究,同意巴中公司及所屬8個加油站(見附件1)從2012年4月1日起實行預征清結算方式繳納增值稅。
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巴中公司及其加油站增值稅計算辦法
(一)預征環節(各加油站應納增值稅額的計算)
當月加油站應納增值稅額=當月加油站銷售收入×當月各加油站應納增值稅的預征率
當月各加油站應納增值稅的預征率=當月應納增值稅∕當月全部銷售收入×100%
當月應納增值稅=當月銷項稅額-當月進項稅額
(二)結算環節(巴中公司總部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當月結算環節應納增值稅=當月應納增值稅-當月各加油站應納增值稅之和
二、申報納稅
(一)巴中公司及所屬加油站的納稅申報仍按現行增值稅納稅申報辦法(適用一般納稅人)辦理,分別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巴中公司按月將所屬加油站的銷售收入、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匯總并計算出應納增值稅、預征率以及結算環節、預征環節應納增值稅,并在申報期前通知各加油站。
(三)各加油站按巴中公司分配的應納增值稅在規定的申報期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稅款入庫后,各加油站應將稅務機關開具的稅收專用繳款書按月上報巴中公司作為各加油站已納稅的依據。
三、稅收管理
(一)巴中公司實行預征清結算方式繳納增值稅后,各加油站稅務登記、一般納稅入資格認定、專用發票領購、報稅、防偽稅控以及稅收日常管理等項工作由其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負責。
(二)各加油站外購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律上報巴中公司統一認證。采取統一認證的加油站外購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注明巴中公司的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三)巴中公司及其所屬加油站內部調撥銷售貨物不開具發票,統一使用內部調撥單,調撥單僅限于巴中公司及其所屬加油站內部使用。對外銷售貨物一律按規定開具發票。
(四)巴中公司應于每年1月15日、6月15日前將增值稅相關申報納稅資料分送省國稅局(貨物和勞務稅處)、廣元市國家稅務局、元壩泰和加油站和旺蒼遠大加油站主管稅務機關。
申報納稅資料包括:《利潤表》、《資產負債表》、《巴中公司結算、預征環節應交增值稅明細表及增值稅分配情況》。
(五)新增、注銷及變更加油站的管理
巴中公司所屬加油站在巴中市內發生新增、注銷、變更等事項由巴中國家稅務局自行辦理。若在巴中市以外的市州發生新增、注銷、變更等事項,應于辦理稅務登記后填制《四川省實行預征清結算分支機構新增、注銷及變更證明》(見附件2),報省局審核確認后,在省局FTP貨勞稅處/預征清算企業分支機構項下按月公布。
本通知從2012年4月1日(稅款所屬時間)起執行。對2012年3月底前實現的稅款(稅款所屬期),按原來的辦法進行結算。在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局(貨物和勞務稅處)。
附件:
1.加油站名單
2.四川省實行預征清結算分支機構新增、注銷及變更證明
信息公開選項:依申請公開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辦公室 2012年3月20日印發
校對:貨物和勞務稅處 李婭瓊
附件1:加油站名單
加油站名稱 主管稅務機關
巴州踏泥橋加油站 巴州區國家稅務局
通江加油站 通江縣國家稅務局
南江巴廣加油站 南江縣國家稅務局
平昌三房灣加油站 平昌縣國家稅務局
順全加氣站 平昌縣國家稅務局
巴中公司直屬加油站 巴中市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
元壩泰和加油站 元壩區國家稅務局
旺蒼遠達加油站 旺蒼縣國家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