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財稅政[2014]29號 2014-7-24各區縣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濱海地稅一至六分局、市地稅局直屬局、納稅服務局、登記局、第一、第二稽查局;市國稅局直屬稅務分局、海洋石油稅務分局: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有關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現就我市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扣減限額標準通知如下:
一、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96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二、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一年以上且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
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相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5號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
相關政策——財稅[2014]42號關于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具體實施——《關于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4號)
政策解讀——三部門就延續并完善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答記者問
下崗失業稅收政策發布梳理——
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主要稅收優惠政策
財綜[2002]72號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有關收費優惠政策
國稅發[2002]137號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有關收費優惠政策
銀發[2002]394號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
財稅[2002]208號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
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財稅[2005]186號
財稅[2005]186號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綜[2006]7號對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和高校畢業生實行收費優惠
穗地稅發[2009]135號促進就業創業地方稅(費)優惠政策指引
財稅[2010]1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審批期限的通知
財稅[2010]8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