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期發布關于房改房用地未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期間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
通知明確,應稅單位按照國家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將住房出售給職工并按規定進行核銷賬務處理后,住房用地在未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期間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征免,比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個人所有住房用地的現行政策執行。
延伸閱讀—— 中文名稱:城鎮土地使用稅 英文名稱:urbanlandusetax 定義:是對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使用國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為征收對象的稅種。納稅人是通過行政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土地使用稅是按每年每平方米征收的年稅。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納稅義務人: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是納稅人。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為納稅人。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的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實際使用人為納稅人;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稅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例如:幾個單位共有一塊土地使用權,一方占60%,另兩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稅額為100萬,則分別按60、20、20的數額負擔土地使用稅。
征稅范圍: 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國家所有、集體所有的土地。
從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在華機構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相關法規—— 財稅[2013]4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改房用地未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期間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