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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1]47號解讀: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8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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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3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自2010年1月1日起,高新技術企業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稅收優惠,即按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目的與背景 目的是鼓勵國內高新技術企業走出去,公平稅負,增強競爭力?!蛾P于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下簡稱“通知”)明確規定,高新技術企業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即對其來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明顯打破了過去境外所得不享受境內稅收優惠的舊框架明確?!锻ㄖ烦雠_前,企業境外所得先在業務所在國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當地稅率不高于國內25%企業所得稅稅率,企業還需回到國內補足剩余部分企業所得稅。 二、高新技術企業的標準與界定 按照《通知》規定,所謂高新技術企業,是指經過有關認定機構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并正在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優惠的企業。 2008年7月8日,《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正式出臺, 高新認定6大條件: 1.企業必須在近3年內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新標準要求企業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獲得并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方式包括:自主研發、受讓(例如購買或投資者注入)、并購、受贈、5年以上獨占許可。 2.企業的產品或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2008)范圍; 3.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 4.企業必須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以獲得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 5.近3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近3個會計年度(若注冊成立時間不足3年,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的比例不低于60%; 6.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60%以上。 核心自主知識產權成最大砝碼。 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至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享受稅收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近3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2.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即屬于電子信息技術、生物與新醫藥技術、航空航天技術、高技術服務業、新能源及節能技術、資源與環境技術、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等范圍。 3.具有大學??埔陨系目萍既藛T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4.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3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下列要求:最近1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最近1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最近1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3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5.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6.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三、兩個重要指標的理解與把握 《通知》主要涉及以境內、境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幾個指標??偸杖?、銷售收入總額的概念比較明確,不需要過多解釋和說明,在此不再重復。 要享受高企優惠,獲得高企認定是前提,享受優惠年度符合減免稅條件是要件。高企在享受稅收優惠時的減免稅條件就成了稅務機關管理的重點,條件主要就是《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這也是稅務部門管理關注的重點。 ?。ㄒ唬┭芯块_發費用 研究開發費用在企業所得稅上,稅收優惠涉及研發費用主要有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占比和研發費加計扣除?!陡咝录夹g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對高新認定要求企業歸集的研發費用范圍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人員人工、直接投入、折舊費用與長期待攤費用、設計費用、裝備調試費、無形資產攤銷 、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其他費用八大類費用,采取了不完全列舉的方法規定。其他費用如辦公費、通訊費、專利申請維護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等一般不得超過研究開發總費用的10%。高新企業優惠政策中對除了要求對研發費用需要分項目歸集外,沒有十分明確和具體要求,也沒有要求必須在科技部門立項,形式要求相對不高,側重于企業的內部控制。高新認定辦法規定要求企業歸集研發費用時只需要填報研發項目實際發生的費用項目大類,高新申報對研發費用的歸集要求側重整體及數額,企業可將研發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費用妥善歸集各個項目下,且只要企業歸集合理,即便工作指引中沒有完全列明的有關費用也可以歸集到相應類別中去。 近3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下列要求:最近1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最近1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最近1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3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ǘ└咝录夹g產品(服務)收入 明確要求: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是指企業通過技術創新、開展研發活動,形成符合《重點領域》要求的產品(服務)收入與技術性收入的總和。技術性收入主要包括技術轉讓收入、技術承包收入、技術服務收入、接受委托科研收入四部分。 四、其它規定 上述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的其他事項,仍按照財稅[2009]12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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