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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的房屋涉稅解析-兼評財稅[2011]82號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1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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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1年8月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如同一石激起千層浪,由于其關涉千千萬萬即將步入婚姻殿堂或者已在婚姻中浸泡的男男女女的切身利益,又由于其貌似拷問了幾千年來中國人根深蒂固的婚姻倫理觀念,一下子受到了全國人民萬眾矚目。隨著南京地稅加名稅事件,司解三引發的房屋問題波及到了稅收領域,成了稅道中人爆議的話題,8月最后一天,財政部和稅總第一次手腳麻利地做出反映,聯手出臺財稅[2011]82號文,明確了加名免征契稅,這場加名稅鬧劇終于息紛止爭、塵埃落定。現將婚姻中的房屋的稅收做個總結,供大家參考,同時從法律視角將82號文解讀如下。一,財稅[2011]82號文適用范圍1、該文件只適用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從法律角度,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始點是結婚證上的日期,終點為法院判決書生效之日(判決離婚)或者離婚證上登記之日(協議離婚)。只有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房屋、土地變更夫妻共同所有才適用本規定,如果是婚前房屋的加名是不享受稅收優惠的,即使兩人已經親密無間、洞房花燭,即未婚妻不享受加名契稅免稅待遇。2、該文件適用于房屋歸一方所有的加名。在實踐中,常有人誤讀司解三,風聞加名之說,就開始對產權證上只有配偶名字心懷恐慌。其實,大可不必。對于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婚姻法上一直是明確的,除非另有書面合同的約定,否則均屬于夫妻共有,無論產權證上是誰的名字。該規定從來未被修改過。此種情況的加名也不涉及任何稅收問題,因為本就屬于兩人的房產,只是登記形式變化而已。曾有朋友提出婚前房屋婚后八年即可成為共有財產,該規定見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法發[1993]32號),該文件早就已經廢止。在婚姻法司解三中明確了兩種情況屬于個人財產,第一種是還貸期跨越婚姻的按揭購房。在司解三未出臺之前,離婚訴訟中,由于最高院未出臺政策明確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兩個共同還貸的房屋的歸屬,因此實踐中基層法院處理春秋戰國亂悠悠,判決結果千姿百態,導致該問題的上訴率不斷攀升,嚴重影響了訴訟效率,也滋生了法官尋租的空間。因此,本次司解三明確了法院對該種情況審判的思路,首先尊重夫妻的協議,其次,如果協議不成,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在該司解出臺后,如再有爭議,法官斷案已經有章可循。依照中國人的傳統,多為婚前男方購房,女方購買家具,該司解一出,如果房產證不登記兩個人的名字,將出現女方出資嚴重貶值,男方出資不斷升值,離婚析產時嚴重不公的結局,女人難養,但畢竟女人弱勢,因此,眾妻嘩然,紛紛要求產權證上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這種情況是適用82號文的規定。第二種是婚內夫妻一方父母為子女購房。鑒于中國啃老族的枝繁葉茂,老人義務贊助子女房屋數不勝數,該房屋究竟屬于一方財產還是雙方財產,此次司解三給出了非常明確的答案,只是一方,并不能因孩子愛屋及烏歸為小兩口共有。此種情況下的加名,也適用82號文的規定。二、財稅[2011]82號文的優惠規定如前所述,82號文只對夫妻一方的房屋加名免征契稅。從法律角度,該加名行為屬于贈予,即夫或妻一方將個人所有的房屋的一半贈予婚姻中的另一半。由于房屋贈予屬于契稅的征收范圍,而且在82號文出臺前并無贈予配偶免契稅的優惠政策,因此,南京等城市稅務局征收“加名稅”也并算是有法必依的表現。現82號文及時給出優惠政策也算是雪中送炭,不僅順應民意,也解決了基層局政策執行中的兩難。對于“加名”行為,也就是無償贈予配偶不動產,其他稅種均曾出臺過優惠政策(詳見下表),因此廣大同胞姐妹,放心大膽地要求在產權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吧! 加 名(個人變共有) 離 婚 征稅否 政策依據 征稅否 政策依據 契稅 免 財稅[2011]82號 不征 國稅函[1999]391號 營業稅 暫免 財稅[2009]111號 不征 財稅[2009]111號 土地增值稅 不征 財稅字[1995]48號 不征 土增稅條例第二條 個人所得稅 免 財稅[2009]78號 免 財稅[2009]78號 夫妻離婚房產證除名或收稅 學者稱已收加名稅應退回 房產證"加名"免契稅 網友關注離婚變更征不征? 夫妻契稅政策解讀PPT課件<王越> 下載: rar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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