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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國稅:電信企業單筆小額壞賬損失可稅前扣除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9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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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信企業壞賬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96號,下稱國稅函[2010]196號)的規定,北京市國稅局發布《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電信企業壞賬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號),明確了該市電信企業壞賬損失稅前扣除問題。 公告指出,電信企業符合國稅函[2010]196號規定條件的壞賬損失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發[2009]117號)和《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管理工作的補充通知》(京國稅函[2010]68號)等規定的審批權限及相關要求報送相關資料。 國稅函[2010]196號第一條“從事電信業務的企業,其用戶應收話費,凡單筆數額較小、拖欠時間超過1年以上沒有收回的,由企業統一做出說明后,可作為壞賬損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中“單筆數額較小”是指單筆數額在2萬元(含)以下的應收用戶話費。 該公告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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