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承包所得并代扣個人所得稅時:
借:應付利潤(其他應付款)
貸: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
代繳稅金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現金)
(三)工資、薪金所得,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判定原則
由于我國個人所得稅法采用了分項所得稅制模式,應稅所得難免在實際操作中出現交叉界定的情況,有可能影響納稅人或代扣代繳義務人及時、正確的納稅申報。在判定對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時,要注意該所得與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業戶生產經營所得的區別和聯系。
承包或承租人擁有經營成果的所有權,其收入水平完全由經營狀況好壞而確定,其收入性質為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應按對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如果承包或承租人并不真正對經營成果擁有所有權,僅根據有關合同(協議)的規定,對企事業單位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其經營獲利可得到一定的獎金或提成,經營虧損,受到一定處罰,向發包方、出租方交納賠償金,除此以外,其仍可按月或按次從企事業單位取得固定的報酬,該承包人或承租人從企事業單位取得的所得則屬于工資、薪金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承包人變更發包企業工商登記,并按其個體工商戶的工商登記從事商務活動的,其所得的承包經營收入應按個體工商業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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