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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地稅發[2003]238號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建筑業營業稅計算依據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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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建筑業營業稅計算依據的通知 發文字號:蘇地稅發[2003]238號 發文日期:2003-11-07 各省轄市及蘇州工業園區地方稅務局,常熟市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征收局、稅務稽查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的規定,現就有關建筑業營業稅的計稅依據進一步明確如下:納稅人提供營業稅“建筑業”勞務,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的除設備以外的原材料、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值在內。設備的價值,按購買設備時銷售單位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上注明的設備價款(含增值稅)確定。 上述設備,僅指已在工程設計圖紙上所列設備清單上標明,且在下列列舉范圍內的設備: (一)通用機械各種金屬切削機床、鍛壓機械、鑄造機械、起重機、輸送機、電梯、泵、壓縮機、煤氣發生爐。 (二)熱力設備1、鍋爐、汽輪發電機;2、熱力系統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業水系統的工業水箱,油冷卻系統的油箱,酸堿系統的酸堿儲存槽;3、循環水系統的旋轉濾網,啟閉系統的啟閉機。 (三)通信設備電纜、光纜,電話交換機,微波、載波通信設備,電報傳真設備,中、短波通信設備及中短波電視天饋線裝置,移動通信設備,衛星地球站設備,光纖通信數字設備。 (四)電力、電氣設備電纜、電力變壓器、互感器、調壓器、感應移相器、電抗器、高壓斷路器、高壓熔斷器、電力電容器、蓄電池、磁力啟動器、交直流報警器。 (五)通風設備空氣加熱器、冷卻器、風機、除塵器、空調機、風盤管、過濾器、風淋室。 (六)自控設備計算機、工業電視、檢測控制裝置;機械量、分析、顯示儀表、基地式儀表、單元組合儀表、變送器、傳送器;壓力、溫度、流量、差壓、物位儀表。 (七)管道設備構成管道主體的防腐管段、管件(彎頭、三通、冷彎管、絕緣接頭)、清管器、收發球筒、機泵、加熱爐和金屬容器。 (八)爐窯設備測溫裝置、計器儀表、消煙、回收、降塵裝置;安置在爐窯中的成品爐管、電機、鼓風機和爐窯傳動、提升裝置。 對設備本體以外但屬于設備成套供貨范圍并隨同設備本體到貨,且其價款與設備本體價款開具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零件、配件、附件等也可做為設備的組成部分。 本通知由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對未列入本通知設備范圍的其他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調查核實并逐級請示后,報省地方稅務局明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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