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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社[2002]18號 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于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27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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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于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5.21 財社[2002]18號 各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為加快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步伐,進一步完善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和有關文件精神,現就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按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可自主決定是否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企業可在按規定參加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基礎上,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用于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支付以外由職工個人負擔的醫藥費用進行的適當補助,減輕參保職工的醫藥費負擔。 二、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企業可直接從成本中列支,不再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辦法應與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資金由企業或行業集中使用和管理,單獨建賬,單獨管理,用于本企業個人負擔較重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藥費補助,不得劃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也不得另行建立個人賬戶或變相用于職工其他方面的開支。 四、財政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資金管理的監督和財務監管,防止挪用資金等違規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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