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企業注銷和重組自然人股東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
大地稅函[2009]212號 2009.12.30
各基層局,市局機關各業務處:
為了加強對企業注銷稅務登記和重組自然人股東的個人所得稅管理,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盈余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333號)等文件規定,現將有關事宜明確如下:
一、企業注銷稅務登記的管理
企業注銷稅務登記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規定清算的,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扣除投資成本后的余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企業注銷稅務登記未進行清算或無法取得清算所得相關信息的,以企業期末留存收益和資本公積之和,按照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確認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收“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不得因企業存在的債權、債務而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本條所指的“注銷稅務登記”,不包括企業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而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情形。
二、企業合并的管理
企業合并,被合并企業應當按照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其自然人股東的個人所得稅管理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執行。
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企業合并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以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企業期末留存收益、資本公積和非股權支付對應清算所得和損失之和,按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確認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收“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期末留存收益+企業期末資本公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股東所占股份比例。
三、企業分立的管理
企業分立后,被分立企業存續的,其自然人股東取得的對價應當視為被分立企業的分配,在扣除投資成本后確認為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企業分立后,被分立企業不存續的,被分立企業應當按照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其自然人股東的個人所得稅管理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執行。
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企業分立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以被分立企業分立前的企業期末留存收益、資本公積和非股權支付對應清算所得和損失之和,按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確認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收“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期末留存收益+企業期末資本公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股東所占股份比例。
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所指“企業合并”、“企業分立”、“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所定義的“企業合并”、企業分立” 和“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口徑一致。
四、企業改變登記類型及遷移到境外的管理
企業由法人組織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的,或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的,視為企業進行清算、分配,重新投資成立新企業。原法人企業的自然人股東個人所得稅管理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執行。
五、納稅人應當提供的相關資料
進行清算的企業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清算報表(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資產處置損益明細表》、《負債清償損益明細表》和《剩余財產計算和分配明細表》)及其他相關信息,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留存備查。
沒有進行清算的企業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注銷當期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其他相關信息,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留存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