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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稅案件取證十四計
     發布時間:2016/9/26    來源:   閱讀次數:1549
     
      導讀:筆者吸取《三十六計》的辯證思想,結合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總結提煉出涉稅案件取證的十四個計謀,供稅務稽查人員在查處涉稅違法案件時參考。
      題記:文中介紹的取證手段是針對稅收違法行為取證時所用,誠信守法的納稅人朋友請勿對號入座。
      《三十六計》是匯集我國古代軍事謀略的一本兵書,被譽為東方思想寶庫的“明珠”。其最初主要用于指導作戰,后因其展現出博大精深的智慧以及豐富的思想內涵而被廣泛地應用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筆者吸取《三十六計》的辯證思想,結合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總結提煉出涉稅案件取證的十四個計謀,供稅務稽查人員在查處涉稅違法案件時參考。
    第一計:圍魏救趙--延伸檢查相關企業
      “圍魏救趙”出自《三十六計》中的第二計,本指圍攻魏國的都城以解救趙國?,F借指用包超敵人的后方來迫使它撤兵的戰術。
      在涉稅案件取證中“圍魏救趙”是指,若被查納稅人拒絕提供相關資料,可延伸檢查與其有經濟業務往來的企業或有其他關聯關系的企業,以獲取相關證據,或迫使其自行提供相關資料。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延伸檢查相關企業屬于啟動另案檢查,其檢查程序須符合《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

    第二計:以逸待勞--善用當事人自述
      “以逸待勞”出自《三十六計》中的第四計,指在戰爭中做好充分準備,養精蓄銳,等疲乏的敵人來犯時給以迎頭痛擊。
      在涉稅案件取證中“以逸待勞”是指,取證時,若通過稅法賦予的取證手段均無法取得直接的客觀證據或取得的直接客觀證據不充分,可要求被查對象對相關經濟行為或事實進行自述,通過其自述材料中的“自認”事實對其相關經濟行為是否涉稅進行認定,即通過被查對象“自認”定案。
      根據被查對象“自認”定案的法律依據來源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2〕21號)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即“在庭審中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該事實予以認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自認”具有免除對方當事人舉證責任的效力。因此,在涉稅案件取證中,若現有的取證手段無法獲取足以證明相關經濟行為是否發生或是否涉稅的證據材料,但被查對象進行了“自認”的,可參考法釋〔2002〕21號的上述規定,依據被查對象“自認”進行稅案處理。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當事人“自認”作為一種主觀證據,有可能會被被查對象改變或撤回。因此,在涉稅案件取證中直接依據被查對象“自認”定案雖可行,但如果僅僅依據“自認”定案又可能存在“自認”被改變或撤回后定案失去證據支撐的風險。因此,在涉稅案件取證中,取得了被查對象“自認”證據的同時,還應盡力獲取其他直接或間接證據,形成證據鏈條,確保證據充分,規避執法風險。

    第三計:聲東擊西--查前摸底
      “聲東擊西”出自《三十六計》中的第六計,是指造成要攻打東邊的聲勢,實際上卻攻打西邊。是使對方產生錯覺以出奇制勝的戰術。
      在涉稅案件取證中“聲東擊西”是指,對于預先通知有礙檢查的涉稅案件,比如涉稅舉報案件等,可采取聲東擊西的戰術,以檢查發票使用情況、減免稅政策落實情況或政策輔導等名義在正式檢查前對被查對象進行摸底調查,為正式檢查收集相關情況,確保正式檢查順利實施。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查前摸底也應依法進行。

    第四計:打草驚蛇--輿論高壓
      “打草驚蛇”出自《三十六計》中的第十三計,一指對于隱蔽的敵人,不得輕舉妄動,以免敵方發現意圖而采取主動;二指用佯攻助攻等方法“打草”,引蛇出動,中我埋伏,聚而殲之。
      在涉稅案件取證中“打草驚蛇”是指,在實施稅收專項檢查、區域專項整治之前,可召開查前宣傳動員會,或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網絡等媒體平臺,進行聲勢浩大的查前宣傳,形成輿論高壓態勢,促使被查對象主動配合檢查,或采取積極的態度自行糾正其稅收違法行為。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此計在查處預先通知有礙檢查的稅案時應慎用,以免證據滅失。

    第五計:擒賊擒王--巧用詢問筆錄
      “擒賊擒王”出自《三十六計》中的第十八計,原指作戰要先抓主要敵手,比喻做事首先要抓關鍵。
      涉稅案件取證中“擒賊擒王”是指,需采用制作詢問筆錄的方式獲取證據時,要詢問關鍵人物:比如被查對象的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或具體經濟業務的直接經手人或負責人等。要通過鎖定關鍵人物的證言,對相關涉稅經濟事實進行認定。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詢問筆錄作為一種法律文書式書證,其能作為涉稅案件定案的證據是基于被詢問人對相關經濟行為的自述或自認。由于自述或自認作為主觀證據可能會改變或被當事人撤回,因此,不宜將詢問筆錄孤證使用作為定案依據。

    第六計:釜底抽薪--善用證據保全
      “釜底抽薪”出自《三十六計》中的第十九計,原義為把柴火從鍋底抽掉,比喻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在涉稅案件取證中“釜底抽薪”是指,對于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證據,可以實施證據保全。盡管現有的稅收法律、法規未對涉稅案件取證中的證據保全問題作出單獨的、系統的規定,但相關的法律、法規中規定了可以用作證據保全的具體措施。比如《稅收征管法》規定:稅務機關可以依法采取凍結存款,查封、扣押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等稅收保全措施;可以調取賬簿實施檢查?!缎姓幜P法》規定: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抖悇栈楣ぷ饕幊獭芬幎?,稅務機關可以提取證據材料原件等。綜上,涉稅案件取證中實施證據保全有法可依,可善加利用。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在涉稅案件取證過程中,若實施“稅收保全措施”保全證據,除應符合《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外,還應符合《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

    第七計:反客為主--善用現場筆錄、勘驗筆錄
      “反客為主”出自《三十六計》中的第三十計,是指在戰爭中,要努力變被動為主動,爭取掌握戰爭主動權。
      涉稅案件取證中,不僅可要求被查對象或相關企業、人員配合,提供相關證據材料,檢查人員還應盡力爭取主動,開展實地調查或現場檢查,作好“現場筆錄”和“勘驗筆錄”可事半功倍。
      首先,現場筆錄、勘驗筆錄的法律效力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2〕21號)第六十三條規定:鑒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其次,當事人拒簽的現場筆錄和勘驗筆錄具有法律效力?!抖悇栈楣ぷ饕幊獭返谌粭l規定,檢查人員實地調查取證時,可以制作現場筆錄、勘驗筆錄。當事人拒絕在現場筆錄、勘驗筆錄上簽章的,檢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員在場,可以由其簽章證明。綜上,稅務檢查人員主動實施實地調查取證,善用現場筆錄、勘驗筆錄,對于提升證據法律效力,提高涉稅案件取證效率均有積極作用。

    第八計:反間計--政策攻心,引發內訌
      “反間計”出自《三十六計》中的第三十三計,是指在疑陣中再布疑陣,使敵內部自生矛盾,己方可萬無一失。
      涉稅案件取證中“反間計”是指,稅務檢查人員在實施涉稅案件調查取證時,可重點加強企業實施稅收違法行為可導致的個人法律風險責任宣傳,用法律威懾的力量,用政策攻心的方式,離間被查對象內部形成的利益團體,引發內訌,使案件取得突破。
      此計在查處偷稅案件、發票違法案件時效果甚佳。

    第九計:連環計--檢查核算流、現金流、貨物流、信息流
      連環計出自《三十六計》中的第三十五計,指兩個以上的計策連用,一計不成,又出多計,在情況變化時,要相應再出計,這樣才會使對方防不勝防。
      涉稅案件取證中的“連環計”是指,在取證時要從查“一流”到查“四流”,即除了檢查被查對象的會計核算流,必要時,還應檢查其現金流、貨物流和信息流,以確認其經濟業務是否真實,會計核算是否準確,納稅義務是否發生。
      此計在查處收入不入賬案件、“賬外賬”案件時效果尤佳。

    第十計:別開蹊徑--善用協查
      《漢語詞典》對“別開蹊徑”的解釋為:另辟新路;獨創一格。
      涉稅案件取證中的“別開蹊徑”是指,從正面對被查對象實施檢查無法獲取足額充分的證據時,可以側面包抄,通過協查與被查對象進行經濟業務的對方單位的方式,獲取的相關證據材料。依據《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的規定,需要異地調查取證的,可以發函委托相關稽查局調查取證;必要時可以派人參與受托地稽查局的調查取證;還可提請國際稅收管理部門依照稅收協定情報交換程序獲取,或者通過我國駐外機構收集有關信息。

    第十一計:動口不如動書--善用《稅務事項通知書》
      涉稅案件取證中,有時會遇到被查對象借故拖延不提供相關證據的情況,此時,若通過口頭交流無法取得進展,可制發《稅務事項通知書》,限期提供相關資料。
      一方面,《稅務事項通知書》是一種適用范圍很廣的對外執法文書。除法定的專用通知書外,稅務機關在通知納稅人繳納稅款、滯納金,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資料,辦理有關涉稅事項時均可使用此文書。另一方面,作為執法文書,《稅務事項通知書》代表稅務機關通知企業履行相關義務,與檢查人員的口頭通知相比具有更高的威懾力和遵從度,從這個層面上講,一紙通知勝過語言萬句。因此,在涉稅案件取證中善用《稅務事項通知書》往往會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十二計:先禮后兵--取證中的處罰
      涉稅案件取證中,遇被查對象逃避、拒絕、阻撓檢查的,除可依第十一計,制發《稅務事項通知書》要求其配合檢查,提供相關資料外,還可依據《稅收征管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責令其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取證中的處罰也應符合《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三計:他山之石--尋求公安機關的支持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原意指別的山上的石頭,能夠用來琢磨玉器,后也用來比喻能幫助自己的人或物。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涉稅案件取證中,若被查對象拒不提供會計賬簿或相關涉稅資料,經制發《稅務事項通知書》責令提供或對其逃避、拒絕、阻撓檢查行為實施處罰后仍不提供的,檢查人員可以被查對象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在公安機關的配合下完成調取賬簿資料等調查取證工作。

    第十四計:暗渡陳倉--偷拍、偷錄手段的使用
      暗渡陳倉出自《三十六計》中的第八計,指正面迷惑敵人,而從側翼進行突然襲擊。后常比喻暗中進行活動。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2〕21號)以及《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均規定“不得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在行政訴訟中,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的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是可以采信的。結合上述規定,涉稅案件取證中,如遇特殊情形,可以使用偷拍等非常規方式獲取證據,涉稅案件調查取證有了更多的手段。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偷拍、偷錄、竊聽手段中,偷拍、偷錄屬于《稅收征管法》授權稅務機關可以實施的取證方式(錄音、錄像、照相),而竊聽屬于技術偵查手段,稅務機關無權行使。同時,涉稅案件采用偷拍、偷錄方式取證應當把握以下原則:一是不得超越權限使用偷拍、偷錄手段。偷拍、偷錄只能在《稅收征管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賦予稅務機關的檢查權限范圍內使用,不得為了偷拍、偷錄或在偷拍、偷錄過程中違法使用偵查權。二是偷拍、偷錄取證的程序要合法。必須采用偷拍、偷錄手段取證的,應當在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正式啟動稅務檢查后實施,且不得“喬裝取證”、“釣魚取證”。三是偷拍、偷錄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四是雖然偷拍、偷錄手段在涉稅案件取證時可以采用,但其作為非常規的檢查手段,容易激化與被查對象之間的矛盾,不利于和諧征納關系的建立,因此,若非極為特殊案件,此計雖可用但應慎用。
      
      (本文刊發于《厲風――中國稅務稽查》2013第2輯總第43輯,原為十三計,后增補為十四計。歡迎各位稅務稽查同行建言獻策繼續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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