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公司2014年補交2013年度的殘保金、工會經費及教育經費,能否稅前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根據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作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后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后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并按前款規定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該企業2013年度的殘保金、工會經費及教育經費屬于“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可以按照規定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企業追補扣除支出必須滿足4個前提條件: 1.必須是企業自行發現并向稅務機關提出追補扣除的申請; 2.必須是需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的實際發生額; 3.必須符合稅前扣除的范圍、標準和條件等要求; 4.必須由企業向稅務機關就追補扣除事項作出專項申報及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