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業在對工會經費的處理上存在兩個疑惑:一是工會經費是否一律在管理費用中列支?二是收到返還的工會經費是否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工會經費的計提與稅務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二條規定,職工薪酬包括: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第四條規定,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除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外,應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應由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產品成本或勞務成本。 (二)應由在建工程、無形資產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建造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成本。 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職工薪酬,計入當期損益。(修改意見:財政部近日剛修訂了《職工薪酬》準則,需要把最新的內容補充進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收到返還工會經費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按照規定,企業繳納的工會經費,上級總工會組織會按一定的比例返還給企業的工會組織,作為企業工會組織的活動經費。如果企業工會組織單獨建立了工會經費核算賬戶,那么,返還的工會經費應直接進入工會組織的賬戶,作為工會組織收入進行核算。如果企業工會組織沒有單獨建立工會經費核算賬戶,那么,返還的工會經費應當進入企業財務部門的賬戶進行核算。收到返還工會經費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工會經費”科目。工會組織支付活動經費時,借記“其他應付款——工會經費”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或現金)科目。 上級總工會組織返還的工會經費是給企業工會組織的,作為企業工會組織的收入,并不是給企業的,所以不能作為企業的收入。而企業工會組織是根據《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由上級工會組織批準建立的,屬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為免稅收入。所以,企業工會組織收到的上級總工會組織返還的工會經費,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