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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稅所一發[2003]1號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統一本市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征收率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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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統一本市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征收率的通知 滬稅所一發[2003]1號 2003.5.30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為進一步規范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淡化以企業所有制為對象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現將原有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征收率按行業進行歸并,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歸并后本市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征收率為: 行業項目 征收率% 行業項目 征收率% 工業生產 1.0 裝潢業 2.0 工業加工 1.5 飲食業 3.0 汽車修理 3.0 服務業 4.0 修理修配 1.5 廣告業 3.5 商業批發零售 0.5 <其中:經營黃沙、石子、石灰、磚瓦、水泥、木材、鋼材業務 0.25 > 娛樂業 4.5 <其中、經營電子游戲業務 8.0 > 陸上運輸 1.5 倉儲業 4.0 水上運輸 0.8 咨詢業 5.0 建筑業 1.0 其他行業 2.0 二、凡按規定可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會計師事務所和稅務師事務所,仍按市局滬財企一[2000]83號和滬財企一[2000]225號文件規定執行。 三、本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執行。原滬地稅政二[1995]42號和滬地稅四[1995]11號文件中有關企業所得稅帶征率的規定相應廢止,改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其他規定繼續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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