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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內子公司間提供管理勞務如何納稅? |
發布時間:2013/10/15 來源: 閱讀次數: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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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公司為浙江省內一家集團企業,同一集團內的甲子公司租用乙子公司的廠房、場地等進行生產經營,乙公司為甲公司提供的廠區安保、環衛、食堂服務、宿舍管理等后勤保障類綜合管理費用應以什么名義開票結算?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第七條規定,服務業是指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業務。 (二)旅店業 旅店業,是指提供住宿服務的業務。 (三)飲食業 飲食業,是指通過同時提供飲食和飲食場所的方式為顧客提供飲食消費服務的業務。 飯館、餐廳及其他飲食服務場所,為顧客在就餐的同時進行的自娛自樂形式的歌舞活動所提供的服務,按“娛樂業”稅目征稅。 (八)其他服務業 其他服務業,是指上列業務以外的服務業務,如沐浴、理發、洗染、照相、美術、裱畫、謄寫、打字、鐫刻、計算、測試、試驗、化驗、錄音、錄像、復印、曬圖、設計、制圖、測繪、勘探、打包、咨詢等。 航空勘探、鉆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稅目征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附件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應稅服務,是指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 應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應稅服務范圍注釋》執行。 新版地稅發票和涉稅管理憑證的具體名稱及適用范圍如下: (六)服務業發票 23.通用機打發票(餐飲業)。供從事餐飲業務的納稅人使用。 24.通用機打發票(旅店業)。供從事旅店業務的納稅人使用。
28.通用機打發票(其他服務業)。供除醫療服務業、保險中介服務等特定代理服務業、餐飲業、旅店業、廣告業、旅游業、公路收費等服務業外的其他服務業的納稅人使用。 根據上述規定,乙公司為甲公司提供的廠區安保、環衛服務,應按“服務業——其他服務業”繳納營業稅,開具通用機打發票(其他服務業);為甲公司提供的食堂服務(餐飲)應按“服務業——飲食業”繳納營業稅,開具通用機打發票(餐飲業);為甲公司提供的宿舍管理服務,若屬于提供住宿,應按“服務業——旅店業”繳納營業稅,開具通用機打發票(旅店業),若對甲公司宿舍的安保保潔服務,屬于提供服務業,應按“服務業——其他服務業”繳納營業稅,開具通用機打發票(其他服務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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