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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解讀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7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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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新的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4號《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對稅務舉報行為的受理事項作了新的補充與修改。其中首次明確稅收違法行為檢舉是指單位、個人采用書信、互聯網、傳真、電話、來訪等形式,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收違法行為線索的行為。辦法同時規定,舉報中心受理實名檢舉,應當應檢舉人的要求向檢舉人出具書面回執。這對于保障舉報人的舉報權利實現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與舊的《 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管理辦法》相比,新辦法對稅務機關受理舉報后的處理程序也作了明確規定:舉報中心將檢舉事項登記以后,應當按照以下方式分類處理:?。ㄒ唬z舉內容詳細、稅收違法行為線索清楚、案情重大、涉及范圍廣的,作為重大檢舉案件,經本級稅務機關稽查局或者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由本級稅務機關稽查局直接查處或者轉下級稅務機關稽查局查處并督辦,必要時可以向上級稅務機關稽查局申請督辦?!∩霞壎悇諜C關批示督辦并指定查辦單位的案件,原則上不得再下轉處理。?。ǘz舉內容提供了一定線索,有可能存在稅收違法行為的,作為一般案件,經本級稅務機關稽查局負責人批準,由本級稅務機關稽查局直接查處或者轉下級稅務機關稽查局查處。 (三)檢舉事項不完整或者內容不清、線索不明的,經本級稅務機關稽查局負責人批準,可以暫存待查,待檢舉人將情況補充完整以后,再進行處理。 ?。ㄋ模┎粚儆诨榫致氊煼秶臋z舉事項,經本級稅務機關稽查局負責人批準,移交有處理權的單位或者部門。 辦法對檢舉事項的處理時限也作了新的規定,檢舉事項的處理應當在接到檢舉以后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特殊情況除外;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辦理。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辦法規定稅務機關向檢舉人告知查辦結果時,不得告知其檢舉線索以外的稅收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不得提供稅務處理(處罰)決定書及有關案情資料。因此,舉報人實際上也就無法或無權對稅務機關的查處行為是否正確作出判斷或提出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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