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業務宣傳費的概念及列支范圍(相關政策依據?),作為保險行業發放的宣傳品是否需要印有公司標志?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限額內稅前扣除,但是總局沒有對“符合條件”中的條件作出明確,部分地區有相關的規定,以下政策供參考: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遼地稅函〔2009〕27號)規定,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宣傳費支出,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已取得相應發票;
2.通過一定的載體傳播的廣告性支出。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蘇地稅規〔2011〕13號)第二十條規定,企業發生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時,以發票和付款單據為稅前扣除憑證。
對標有本企業名稱、電話號碼、產品標識等帶有廣告性質的禮品,可按業務宣傳費在稅前扣除,但應提供證據證明其與企業業務宣傳有關。
參考上述政策,業務宣傳費是指通過一定的載體傳播的廣告性支出,因此,貴公司發放宣傳品應當在宣傳品上做相應的宣傳廣告方可作為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