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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財稅〔2010〕18號 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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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京財稅〔2010〕18號 2010.1.13各區縣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市地稅局直屬分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的有關規定,現就我市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政策明確如下: 一、對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繳納個人所得稅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強化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投資者個人所得稅查賬征收的通知》(國稅發〔2002〕12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等文件及我市有關規定執行。 二、對于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的,應稅所得率應按下表規定的標準執行: 應稅所得率表 行 業 應稅所得率 工業、交通運輸業、商業、建筑業、房地產開發業、飲食業、服務業 7% 娛樂業 20% 律師、會計師、稅務師、審計師以及其他中介機構 25% 其他行業 10% 三、投資者在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及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年度(季度)申報表》(附件1)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凡實行核定征收的企業,年度終了時不再匯算,也不彌補企業的虧損。 五、每年12月底前,主管稅務機關對需要變更征收方式的企業,審核其財務核算、投資人的納稅情況,并填寫《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表》(附件2),征收方式確定后應告知企業。征收方式一經確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做變更。 六、對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相關政策業務輔導,督促其建賬建制,符合查賬征稅條件后,稅務機關應及時調整征收方式。 七、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以下文件及文件中部分條款同時停止執行: 1.《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的補充規定》(京財稅[2001]6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二款、第十條及其附件1、附件3。 2.《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律師事務所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的通知》(京地稅個[2005]69號)。 附件: 1.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年度(季度)申報表 下載: doc 文件 2.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表 下載: doc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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