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外出經營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通知
部分單位反映外出經營企業未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在??谑邪l生財產轉讓、出租財產等行為,在稅務機關開具發票時是否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問題,經請示省局所得稅處,現就相關問題明確如下:
外出經營企業未按規定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或已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但在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限期補辦報驗登記期間仍未辦理報驗登記的,其經營所得一律由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就地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計算公式為:
應納所得稅額=應稅收入額×該行業應稅所得率×適用稅率
行業應稅所得率按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的通知》(瓊國稅發〔2007〕215號)附表《應稅所得率表》及《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建筑業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的通知》(瓊地稅發〔2009〕170號)執行。
2007年3月16日前成立的省內市、縣企業,2011年適用24%的稅率、2012年后適用25%的稅率;2007年3月16日后成立的省內市、縣企業適用稅率為25%;外省市企業適用稅率為25%。
相關單位應按照上述要求,做好外出經營活動企業所得稅征管工作。
2011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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