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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建[2004]119號 關于印發《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和《關于規范煤礦維簡費管理問題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3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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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和《關于規范煤礦維簡費管理問題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財建[2004]119號 2004.5.2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計委)、經貿委(經委)、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炭工業管理部門,北京、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 為建立煤礦安全生產設施長效投入機制,經國務院批準,建立煤炭生產企業單獨提取安全費用制度,同時規范煤礦維簡費管理。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在征求中國煤炭工業協會意見的基礎上,聯合制定了《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和《關于規范煤礦維簡費管理問題的若干規定》。現予下發,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轉發到境內所有煤炭生產企業。 附件:1.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 2.關于規范煤礦維簡費管理問題的若干規定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國家審計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委員會。 附件1: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煤礦安全生產設施長效投入機制,我國境內所有煤炭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建立提取煤炭生產安全費用(以下簡稱安全費用)制度。為加強對安全費用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費用,是指企業按原煤實際產量從成本中提取,專門用于煤礦安全生產設施投入的資金。 第三條 企業按下列標準,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費用。 (一)大中型煤礦 1.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自然發火嚴重和涌水量大的礦井噸煤3元~8元; 2.低瓦斯礦井噸煤2元~5元; 3.露天礦噸煤2元~3元。 (二)小型煤礦 1.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自然發火嚴重和涌水量大的礦井噸煤10元; 2.低瓦斯礦井噸煤6元。 有關企業分類標準,按現行國家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范標準執行;有關高、低瓦斯礦井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界定,按現行《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執行。 本辦法下發前,企業若已執行經省級(含省級)以上政府部門制定的安全費用提取標準,與本辦法相對照,按孰高原則執行,并按規定程序備案。 第四條 企業在上述標準和規定的浮動范圍內自行確定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煤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安全費用提取標準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動。確需變動的,經報主管稅務機關、煤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后,從下一年度開始執行新的提取標準。 第五條 安全費用在本辦法規定的范圍內由企業自行安排使用,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年度結余資金允許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六條 安全費用具體使用范圍是: (一)礦井主要通風設備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礦井瓦斯監測系統與抽放系統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礦井綜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礦井防滅火支出; (五)完善和改造礦井防治水支出; (六)完善和改造礦井機電設備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礦井供配電系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八)完善和改造礦井運輸(提升)系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九)完善和改造礦井綜合防塵系統支出; (十)其他與煤礦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七條 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第八條 有關安全費用的會計核算問題,按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處理。 第九條 企業要切實加強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應制定年度使用計劃,并納入企業全面預算。年度終了,企業應將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報當地主管財政、稅務、審計機關、煤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接受監督。對不按本辦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的企業,有關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2:關于規范煤礦維簡費管理問題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煤礦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以下簡稱煤礦維簡費)管理,完善煤礦維持簡單再生產投入機制,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煤礦維簡費,是指我國境內所有煤炭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從成本中提取,專項用于維持簡單再生產的資金。鑒于原在煤礦維簡費中用于安全投入的支出項目已經獨立出來,單獨提取煤炭生產安全費用(管理辦法見本文附件1),因此,本規定所稱煤礦維簡費不包括安全費用,但包括井巷費用。 第三條 企業根據原煤實際產量,每月按下列標準在成本中提取煤礦維簡費: (一)河北、山西、山東、安徽、江蘇、河南、寧夏、新疆、云南等省(區)煤礦,噸煤8-50元; (二)黑龍江、吉林、遼寧等省煤礦,噸煤8-70元; (三)內蒙古自治區煤礦,噸煤9-50元; (四)其他省(區、市)煤礦,噸煤10-50元。 本規定下發前,企業原執行的經省級(含省級)以上政府部門制定的煤礦維簡費提取標準,與本規定相對照,按孰高原則執行,并按規定程序備案。 第四條 煤礦維簡費由煤炭企業按規定標準提取,自行安排使用。煤礦維簡費提取和使用,應堅持先提后用,量入為出的原則,專款專用,專項核算。 煤礦維簡費年度結余資金允許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五條 煤礦維簡費,主要用于煤礦生產正常接續的開拓延深、技術改造等,以確保礦井持續穩定和安全生產,提高效率。具體使用范圍是: (一)礦井(露天)開拓延深工程; (二)礦井(露天)技術改造; (三)煤礦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和固定資產零星購置; (四)礦區生產補充勘探; (五)綜合利用和“三廢”治理支出; (六)大型煤礦一次拆遷民房50戶以上的費用和中小煤礦采動范圍的搬遷賠償; (七)礦井新技術的推廣; (八)小型礦井的改造聯合工程。 第六條 有關煤礦維簡費的會計核算問題,按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處理。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強制集中企業提取的維簡費。 第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九條 本規定未及事項仍按以前國家所發有關維簡費的規定和辦法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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