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統一認識、明確職責,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幾年來,我局在上級稅務機關的指導和當地黨委和政府的支持下,依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各項法規規定,采取多項措施,積極開展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是,我們必須清醒認識到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職能還未得到充分發揮,稅收征管機制也有待進一步完善。為此,各級地稅機關及稅政、征管、稽查等部門要把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一項重點工作,認真分析管理現狀及存在問題,統一認識、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從稅源管理入手、進一步強化征管基礎,完善征管手段,創新管理和服務方式,努力建立規范、有效的個人所得稅管理制度,不斷提高我市個人所得稅管理水平,為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做出積極努力。
二、依托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管理信息平臺,全面掌握本地區高收入者稅源分布狀況各級地稅機關要充分利用我局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管理系統信息平臺,結合本地區經濟總體水平、產業發展趨勢和居民收入來源特點,全面掌握本地區高收入行業、主要所得項目、代扣代繳企業、自行申報個人的相關信息及收入分配規律,切實做好個人所得稅重點扣繳義務人及納稅人臺賬的認定及管理工作,通過行業、主要所得來源、職業及職務間的橫向、縱向的比較,采取針對性措施,強化對高收入者的稅源監控。
三、切實加強高收入者非勞動所得項目的征收管理
(一)加強財產轉讓所得征收管理
1.加強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所得征收管理。各級稅務機關要繼續加強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合作,探索建立自然人股權變更登記的稅收前置措施或以其他方式及時獲取股權轉讓信息的方法。對納稅人轉讓含有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的企業股權,應要求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上述資產經中介機構評估核實情況。對無正當理由,平價或低價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的行為,主管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國稅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的規定,依法核定計稅依據。
2.進一步做好限售股轉讓征收個人所得稅工作。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與企業上市相關管理部門和證券機構的聯系,主動掌握本地區上市公司和即將上市公司的股東構成情況,積極調研,及時向上級部門及地方政府反饋限售股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大力爭取上級相關部門及地方政府的支持。
3.加強房屋轉讓所得征收管理。各級稅務機關要切實按照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政策規定,繼續做好房地產三級市場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適時開展應用評稅技術核定交易環節計稅價格試點,多措并舉,強化二手房稅收監管。
4.加強拍賣所得征收管理。主管稅務機關應摸清轄區內拍賣機構分布情況,加強對拍賣機構扣繳責任的稅收宣傳和輔導,及時了解拍賣相關信息,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個人取得拍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8號)的規定,督促拍賣單位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
(二)強化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管
1.加強企業與其個人投資者資金往來關系的審核。對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個人投資者未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向企業提供借款的,比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核定征收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
2.加強股息、紅利分配的扣繳稅款管理。主管稅務機關應結合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通過查閱財務報表相關科目及上市公司披露公告信息,加強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紅利的扣繳稅款管理:對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紅利的,要嚴格執行現行有關征免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3.加強個人從法人企業列支消費性和財產性支出的管理。對投資者本人、家庭成員及相關人員的相應所得,要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規定,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四、加強規模較大的個人獨資、合伙企業投資者生產、經營所得以及大額勞務報酬所得和工資薪金定員定額核定的征收管理
(一)加強建賬管理。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納稅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置賬簿。對不能設置賬簿的,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我局稅收核定有關規定,核定其應納稅額。對稅務師、會計師、律師、資產評估和房地產估價等鑒證類中介機構,要求采取查賬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再實行核定征收。
(二)加強個人消費支出與非法人企業生產經營支出管理。對企業資金用于投資者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消費性和財產性支出的部分,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等有關規定,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加強以創業投資、風險投資、私募股權投資和信托資金管理為主業的個人獨資、合伙企業的稅收宣傳輔導,督促其個人投資者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申報企業從事股權(票)、期貨、基金、債券、外匯、貴重金屬、資源開采權及其他投資品交易取得的所得。
(四)密切關注演藝、演講、咨詢、理財、大型培訓等社會活動信息,與相關部門配合,及時獲取相關人員勞務報酬支付情況,切實加強對一次性取得大額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管理,督促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扣繳義務。
(五)對賬證不全或申報收入偏低的大型餐飲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定員定額”相關管理辦法,核定征收高收入雇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
五、扎實開展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納稅評估和專項檢查
(一)不斷拓展多處多次取得工薪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清算和高收入行業企業扣繳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總額與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工資費用支出總額的比對工作范圍。今年起,市局將把多處多次取得工薪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清算時間擴大為全年,同時,所得稅工資比對的重點檢查面也將比去年有所提高,各管征局要按照比對工作的要求,做好相關準備工作。
(二)針對區域經濟發展特點,積極開展高收入行業的稅收調研評估工作。經征求管征局意見,今年各局將分別組成三個調研評估工作組對三個行業方向開展調研評估,具體為:(略)
各工作組要借鑒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經驗,選取行業內賬證健全,經營規模較大的五家以上樣本企業進行調研,尋找企業經營產值與個人所得稅稅收收入的一般規律,對企業經營達一定規模以上,但年度累計繳納稅負明顯低于同行業經營者的企業、個人投資者,嘗試建立起一套根據職務、職稱和同級社會階層其他人員收入水平情況,核定工資薪金和股息利息紅利所得收入額的科學評稅制度,有關調研情況材料應在2011年11月底前報送市局,調研情況材料包括:1.調研情況報告(包括行業介紹、樣本企業情況,建立評稅制度的方法以及評稅制度的各項指標、公式和運行方案);2.運用調研成果評估實證的1-2件典型案例。
(三)積極開展高收入人員個人所得稅專項檢查工作。稽查部門要將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檢查列入稅收專項檢查范圍,認真部署落實。在檢查中,要特別關注高收入者的非勞動所得是否繳納稅款和符合條件的高收入者是否辦理自行納稅申報。對逃避納稅、應申報未申報、申報不實等情形,要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對典型案例,要通過媒體予以曝光。
六、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經驗的交流各區局要根據個人所得稅征管現狀,周密部署,制定本地區落實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方案,并于12月底前將上述工作開展情況報送市局。市局將匯總調研情況,適時召開經驗交流匯報會議,總結推廣效果好的經驗做法,推動我市加強高收入個稅征管工作深入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