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試點納稅人生產棉紗過程中添加非農產品原料進行混紡的,應根據混紡產品生產過程中的皮棉耗用比例,計算當期混紡產品銷售數量中所含純棉紗的銷售數量,再根據豫國稅公告[2015]1號第二條規定的農產品單耗數量計算當期可抵扣的皮棉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某混紡產品皮棉耗用比例=該混紡產品生產過程中耗用皮棉數量÷耗用原材料總數量×100%
當期某混紡產品銷售數量中所含純棉紗的銷售數量=該混紡產品當期銷售數量×該混紡產品皮棉耗用比例
當期可抵扣的皮棉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混紡產品銷售數量中所含純棉紗的銷售數量×規定的農產品單耗數量×皮棉平均購買單價×扣除率/(1+扣除率)
三、試點納稅人利用自產或委托加工的棉紗進一步加工其他產品的,應根據當期銷售的其他產品中自產或委托加工棉紗的耗用比例,計算當期銷售的其他產品中不同棉紗的耗用數量,再根據不同棉紗對應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計算方法,計算當期銷售其他產品允許抵扣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
四、試點納稅人采用氣流紡工藝生產純棉紗的,應根據棉紗中皮棉耗用數量計算該產品中皮棉耗用比例,再根據豫國稅公告[2015]1號第二條規定的純棉普梳紗的農產品單耗數量,計算當期可抵扣的皮棉增值稅進項稅額。
上述所稱耗用的皮棉不包括生產過程中耗用的廢棉、落棉等除皮棉以外的其他原料。
五、除本公告第二條、第三條規定之外,試點納稅人購進的農產品原料或生產產品的種類不在豫國稅公告[2015]1號第二條規定的范圍,沒有全省統一扣除標準的,應填報《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納稅人申請核定表》(附件2),向其主管國稅機關提出扣除方法和扣除標準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層報至省國家稅務局,由省國家稅務局根據財稅[2012]38號文件規定的程序進行審定,審定后的扣除方法和扣除標準僅適用于該納稅人。
六、試點納稅人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后,有關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申報問題按稅務總局公告[2012]35號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執行。主管稅務機關應輔導試點納稅人按規定填寫申報表,正確計算和申報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
七、根據財稅[2012]38號文件“對以單一農產品原料生產多種貨物或者多種農產品原料生產多種貨物的,在核算當期農產品耗用數量和平均購買單價時,應依據合理的方法歸集和分配”的規定,結合此次擴大試點行業實際,試點納稅人生產豫國稅公告[2015]1號第二條規定主產品的同時生產多種副產品的,以主產品銷售數量和扣除標準計算農產品耗用數量和抵扣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銷售副產品不計算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
試點納稅人認為前述規定不符合其實際的,可以根據財稅[2012]38號文件規定,在確保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不重復抵扣的前提下提出合理的分配計算方法,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執行。納稅人應按確認的分配計算方法準確、詳細計算應抵扣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并妥善保管有關計算數據和資料,以備稅務機關檢查。
八、試點納稅人產品種類較多、結構復雜,按本公告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方法計算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確有困難的,試點納稅人可提出適用其他合理計算方法,依照有關規定,報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后執行。
主管稅務機關也可根據實際需要或納稅人申請,依照有關規定對試點納稅人有關產品按成本法核定扣除,并按程序層報至省國家稅務局審定,審定后的扣除標準僅適用于該試點納稅人的有關產品。
九、試點納稅人根據本公告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計算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應準確計算有關產品生產過程中皮棉耗用比例,準確計算可抵扣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將計算過程、計算結果于申報期內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妥善保管有關原始資料,以備稅務機關檢查。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需要對試點納稅人備案資料和備查資料提出具體要求。
試點納稅人未能按前款規定準確計算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或未妥善保管有關原始資料導致計算數據無法核實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財稅[2012]38號文件第十條規定,核定該納稅人允許抵扣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
十、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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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初庫存農產品以及庫存半成品、產成品耗用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
2.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納稅人申請核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