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關稅[2007]11號)的有關規定,自2008年1月1日(以進口申報時間為準)起,對國內企業為開發、制造新型大馬力農業裝備而進口部分關鍵零部件所繳納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所退稅款作為國家投資處理,轉為國家資本金,主要用于企業新產品的研制生產以及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二、本通知第一條中所稱新型大馬力農業裝備包括如下裝備:大馬力輪式拖拉機(技術規格:發動機額定功率大于74千瓦)、半喂入水稻聯合收割機(技術規格:配用動力不小于29千瓦,行數不小于4行,立式割臺,履帶式)、馬鈴薯聯合收獲機(技術規格:牽引或懸掛式,收獲行數不小于2行)、自走式青貯飼料收獲機(技術規格:功率不小于197千瓦)、馬鈴薯種植機(技術規格:播種行數不小于4行)、大型小麥免耕播種機(技術規格:播種行數不小于15行)、水稻覆土直播機(技術規格:播種行數大于6行,拖拉機全懸掛,可在濕水田作業)、采棉機(技術規格:采收行數不小于4行,自走式)。
三、提出申請享受進口稅收政策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從事新型大馬力農業裝備設計試制能力;
2、具備專業比較齊全的技術人員隊伍;
3、有較強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產制造能力;
4、已有明確的市場對象和較大用戶群;
5、除自走式青貯飼料收獲機和采棉機外,半喂入水稻聯合收割機年銷售量一般應大于80臺,大馬力輪式拖拉機、水稻覆土直播機年銷售量一般應大于20臺,馬鈴薯聯合收獲機、馬鈴薯種植機、大型小麥免耕播種機年銷售量一般應大于10臺,企業研制生產初期年銷售量可適當下調等。
四、享受退稅政策的進口零部件目錄詳見附件。今后退稅商品清單將根據企業申請、政策實施效果、國內配套能力等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五、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企業如需進口上述關鍵零部件,可按照財關稅[2007]1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申請辦理退稅手續。
六、自2008年3月1日起,對新批準的內、外資投資項目(以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日期為準,以下同),進口履帶式拖拉機(技術規格:額定功率不大于88千瓦)、輪式拖拉機(技術規格:額定功率不大于132千瓦)、半喂入水稻聯合收割機(技術規格:行數不大于4行)、馬鈴薯聯合收獲機(技術規格:收獲行數不大于2行)、自走式青貯飼料收獲機(技術規格:功率不大于260千瓦)、馬鈴薯種植機(技術規格:播種行數不大于4行)、大型小麥免耕播種機(技術規格:播種行數不大于19行)、水稻覆土直播機(技術規格:播種行數范圍不大于6行)、采棉機(技術規格:采收行數不大于4行),一律停止執行進口免稅政策。
2008年3月1日前批準的內、外資投資項目,進口上述技術規格的農業裝備,在2008年9月1日前仍按照《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2008年9月1日(含9月1日)以后對進口上述規格的農業裝備,一律停止執行進口免稅政策。
附件:新型大馬力農業裝備進口關鍵零部件退稅商品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