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3刑初82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阜陽市潁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陽市,漢族,大學文化程度,阜陽市潁東區國稅局綜合業務科副科長。2015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玩忽職守罪被阜陽市潁東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6年5月4日經本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嚴某某,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陽市,漢族,高中文化程度,阜陽市潁東區國稅局稅源管理三科科員。2015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玩忽職守罪被阜陽市潁東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6年5月4日經本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阜陽市潁東區人民檢察院以東檢公訴刑訴(2016)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高某某、嚴某某犯玩忽職守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5月16日轉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阜陽市潁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灼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辯護人于均、被告人嚴某某及其辯護人劉航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阜陽市潁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3月,李某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并持偽造的個體工商營業執照、房屋租賃協議,以經營電瓶車和摩托車為名,分別在阜陽市潁東區國稅局為阜陽市潁東區孟源車業銷售部、阜陽市天宇車業銷售部、阜陽市天馳車業銷售部辦理了稅務登記。被告人高某某身為阜陽市潁東區國稅局綜合業務科副科長,未對李某提供的信息進行核對的情況下,為李某辦理了票種核定、普通發票超限量購買等業務。被告人嚴某某身為阜陽市潁東區國稅局稅源管理三科的戶管員,在沒有進行實地調查核實納稅人稅務登記事項真實性及是否實際經營的情況下,在阜陽市潁東區孟源車業銷售部的《個體工商戶定額核定審批表》上簽字,并在后續管理中未發現上述車業銷售部沒有進行實際經營,未能及時停止對上述車業銷售部發放發票。2012年3月至2012年7月期間,導致上述車業銷售部在沒有進行實地經營的情況下,從阜陽市潁東區國稅局騙領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經安徽光明司法鑒定所司法會計鑒定,阜陽市潁東區孟源車業銷售部10份發票以及阜陽市天馳車業銷售部開出的1份發票共給國家稅收造成損失為401839.35元。
為證實上述事實,公訴人當庭訊問了二被告人,宣讀了二被告人在偵查機關的供述、證人證言,出示了戶籍證明、干部任免審批表、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優化部分稅務行政審批(核)實行辦理流程的通知及一覽表、陽光國稅360優化稅收業務流程規范、阜陽市潁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及潁東區河東街道辦事處訾營社區居民委員會分別出具的證明、阜陽市孟源車業銷售部檔案資料、阜陽市天宇車業銷售部檔案資料、阜陽市天馳車業銷售部檔案資料、文書資料傳遞臺賬、情況說明、發票繳納車購稅檔案、到案經過,安徽光明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會計鑒定報告,阜陽市人民檢察院出具的檢驗鑒定書,辨認筆錄及照片等相關證據。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高某某、嚴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未能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大量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被騙購,11張被虛開,給國家財產和人民利益造成401839.35元的重大損失,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的規定,應當以玩忽職守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庭審中公訴人認為,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可從輕處罰,建議對二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幅度內量刑。
被告人高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均無異議,表示認罪、悔罪,請求從輕處罰。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高某某系初犯、偶犯,并具有自首情節,悔罪表現較好,犯罪情節輕微,建議對其免除處罰。
被告人嚴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均無異議,表示認罪、悔罪,請求從輕處罰。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嚴某某系初犯、偶犯,并具有自首情節,犯罪情節輕微,建議對其免除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2年3月,李某冒用姜某、蔣某、劉某三人身份信息,并持偽造的個體工商營業執照、房屋租賃協議,以經營電瓶車和摩托車為名,分別在阜陽市潁東區國稅局為阜陽市潁東區孟源車業銷售部、阜陽市天宇車業銷售部、阜陽市天馳車業銷售部辦理了稅務登記。被告人高某某身為阜陽市潁東區國稅局綜合業務科副科長,在未對李某提供上述虛假信息進行核對的情況下,為李某辦理了票種核定、普通發票超限量購買等業務。被告人嚴某某身為阜陽市潁東區國稅局稅源管理三科的戶管員,在未進行實地調查核實納稅人稅務登記事項的真實性及是否實際經營的情況下,在阜陽市潁東區孟源車業銷售部及阜陽市天馳車業銷售部的《個體工商戶定額核定審批表》上分別以”張某”、”嚴某某”的署名簽字,并將上述二車業銷售部的信息輸入系統。在后續管理工作中,因被告人嚴某某未實地調查,沒有發現上述車業銷售部未實際經營,導致對上述車業銷售部發放的發票未能及時停止發放。2012年3月至2012年7月期間,上述車業銷售部在沒有進行實地經營的情況下,從阜陽市潁東區國稅局騙領了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阜陽市潁東區孟源車業銷售部于2012年3月7日至同年8月29日共虛開10份發票,發票號碼分別為01889307-01889310、02403783-02403789,阜陽市天馳車業銷售部于2012年5月5日虛開1份發票,發票號碼為02402976。經安徽光明司法鑒定所司法會計鑒定,上述虛開的11張發票,共給國家稅收造成損失為401839.35元。經阜陽市人民檢察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阜陽市潁東區孟源車業銷售部《個體工商戶定額核定審批表》上”張峰”的署名系嚴某某書寫。
另查明,2015年11月19日,被告人高某某主動到阜陽市潁東區人民檢察院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2015年11月20日,被告人嚴某某主動到阜陽市潁東區人民檢察院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二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戶籍證明、干部任免審批表、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優化部分稅務行政審批(核)實行辦理流程的通知及一覽表、陽光國稅360優化稅收業務流程規范、阜陽市潁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及潁東區河東街道辦事處訾營社區居民委員會分別出具的證明、阜陽市孟源車業銷售部檔案資料、阜陽市天宇車業銷售部檔案資料、阜陽市天馳車業銷售部檔案資料、文書資料傳遞臺賬、情況說明、發票繳納車購稅檔案等書證,證人王某、李某、儲某等人的證言,安徽光明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光明司法[2015]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阜陽市人民檢察院司法鑒定中心阜檢技鑒(2016)7號文件檢驗鑒定書,辨認筆錄及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嚴某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未能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導致大量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被騙購,11張被虛開,給國家稅收造成重大損失,二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主動到人民檢察院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均具有自首情節,對公訴人、辯護人的該項公訴、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鑒于二被告人系工作中的過失導致了后果的發生,且具有自首情節,確有悔罪表現,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免予刑事處罰,對二被告人的辯護人建議對二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被告人嚴某某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李 輝
代理審判員 劉雪峰
人民陪審員 李 昭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書 記 員 盧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