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企業不征稅收入的稅收監管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818 |
|
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繳已全面啟動,目前各級稅務部門正在著手對稅務人員和廣大的納稅人進行匯繳培訓及其輔導,根據本人已掌握的以往年度匯繳情況來看,大概有5%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都能收到財政性資金和具有專項用途的其他不征稅收入,這當中大概有30%的企業對不征稅收入不能按規定進行準確的年度申報。企業不征稅收入的稅收監管存在一定的管理盲區,加強對企業不征稅收入的稅收監管很有必要。一、不征稅收入的相關規定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一)財政撥款;(二)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準,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另外,《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對企業收到的財政性資金可作為不征稅收入的條件進行了明確。該文件第二條又再次明確: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該文件第三條還明確:企業將符合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重新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收入總額;重新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由此可以看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對不征稅收入的范圍進行了界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分別從“收入”、“扣除”兩個方面進行了細化和明確。此后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文件又進行了強調和配套補充。概括起來講,對不征稅收入,無論從哪個法律層次,都包含了“收入”、“扣除”兩個方面,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彼此是相互聯系,密不可分的,任何割裂開來,只講其中一方的認識都是錯誤的。二、不征稅收入在年度匯繳中存在的問題本人在年度匯繳中發現,無論是基層稅務人員還是納稅人,對不征稅收入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問題:如對不征稅收入與免稅收入概念混淆不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不準確、不征稅收入形成的虧損額的確認不準確、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進行納稅調整不能準確到位等等。具體如: 1.不征稅收入不從企業收入總額中扣除來計算應納稅所得額;2.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如為負數,即形成的虧損的認定不準確;3.不征稅收入與免稅收入概念混淆不清,不能準確區分;4.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或者雖知道不可扣除,但不會進行準確的納稅調增;5.對企業不征稅收入的稅收監管缺失或僅僅流于口頭等形式,還沒有找到真正切實可行的有效辦法或手段等等。 三、加強對企業不征稅收入稅收征管的幾點建議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要貫徹“全面推進企業所得稅科學化、專業化和精細化管理,不斷提升企業所得稅管理和反避稅水平,充分發揮企業所得稅組織收入、調節經濟、調節收入分配和保障國家稅收權益的職能作用”的指導思想,要以“全面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認真落實企業所得稅各項政策,進一步完善企業所得稅管理和反避稅制度及手段,逐步提高企業所得稅征收率和稅法遵從度”為主要目標,以達到“分類管理,優化服務,核實稅基,完善匯繳,強化評估”的所得稅管理的總體要求。分類管理:特殊事項,特別研究,對特殊企業和特殊事項進行分類管理。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特殊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等特殊事項,要特別研究,實行分類管理。分析研究不征稅收入的特點,制定并實施企業不征稅收入事先報告、備案或者作為申報附報資料等管理制度,以及稅務機關跟蹤巡查管理制度。如企業取得財政性資金后,在進行季度申報時,應將取得該項資金所對應的撥付文件復印件、取得時間作為申報表附報資料報送稅務機關。特殊事項,特別研究,不斷提高企業特殊事項的所得稅管理水平。 優化服務:特殊事項,特別服務,突出服務重點,創新服務。稅法中的特殊事項,主要體現為涉及面較窄、業務比較生僻、與相似概念接近、較難掌握等特點,企業不征稅收入就是具有這些特點的特殊事項,因此,我們要采用分企業、分項目、個別輔導、重點輔導、貼近式、全過程等特別納稅服務來有針對性地開展政策宣傳、業務培訓、申報輔導等工作,幫助這些特殊企業理解政策,突出服務重點, 創新服務。核實稅基:特殊事項,特別監管,實行收入和扣除專項臺賬管理。 拓寬信息渠道,加強與相關部門的信息交換,如可從當地財政部門獲取其財政資金的下撥、非企業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的上繳以及其他企業領取非企業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票據等信息數據,并以此為依據來核實不征稅收入;利用稅收綜合征管系統,比對分析企業所得稅收入與流轉稅(包括減免退稅)及其他稅種收入數據等信息,準確核實企業不征稅收入;認真落實不征稅收入所對應成本、費用不得稅前扣除的規定。綜合運用備案、綜合比對等方法,規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確保稅基完整和準確。同時,稅務機關還應建立不征稅收入跟蹤巡查制度,對不征稅收入和扣除等內容按期進行跟蹤巡查,建立收入和扣除專項管理臺賬,如發現在取得不征稅收入后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重新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收入總額等等,不斷提高企業特殊事項的所得稅管理水平。完善匯繳:特殊事項,特別匯繳,加強受理年度納稅申報后審核控制工作。企業取得財政性資金后,在進行季度申報時,應將取得該項資金所對應的撥付文件復印件、取得時間作為申報表附報資料報送稅務機關。年度申報時,應當將使用和結余情況作為年報附列資料申報,并對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費用、用于支出形成的資產所計算的折舊、攤銷數額和賬務處理情況以及是否按規定進行納稅調整進行單獨說明。同時,企業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對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單獨核算,并建立收入和扣除臺賬逐年登錄備查。稅務機關應著力加強受理年度納稅申報后審核控制工作。重點審核主表“不征稅收入”、附表一“營業外收入”以及附表三“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等申報內容。發現申報錯誤和疑點后,要及時要求企業重新申報或者補充申報,以保證企業不征稅收入年度納稅申報的完整性和準確性。強化評估:特殊事項,特別防范,強化評估,規避風險。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日常管理、風險核查、納稅評估等環節,對企業申報的財政撥款等不征稅收入進行核查,強化評估,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整,以保證不征稅收入政策執行的準確性。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