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陰陽合同”涉稅問題今天終于靴子落地!崔永元的舉報有了結果:
1.范冰冰在電影《大轟炸》劇組拍攝過程中實際取得片酬3000萬元,其中2000萬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個人所得稅618萬元,少繳營業稅及附加112萬元,合計730萬元。
2.范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繳稅款2.48億元,其中偷逃稅款1.34億元。
3.范冰冰須補繳的稅款、滯納金及罰款,加在一起超過8億元;但范冰冰受到的是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尚不構成犯罪。
4.范冰冰的經紀人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國家稅務總局追究稅務機關相關人員未依法履職的責任;稅務部門已部署開展影視行業自查自糾,年底前主動補繳稅款的免于行政處罰,拒不糾正的將依法嚴肅處理。
隨之而來是全網熱議,很多人在為劉曉慶冤得慌,兩代“武則天”怎么命怎么不一樣,劉曉慶當年可是因為稅務問題身陷囹圄422天!范冰冰怎么就“沒事”呢??
還有人在微博和朋友圈甩出了這張圖,替這位逃了稅的海外代購喊冤,還上綱上線地認為范冰冰是“背景深厚走了關系”,司法不公。
這一刻,正在法考復習的同學們,你們難道就不該展開法律邏輯,對今天的大熱點分析思考、解讀一下嗎?
凡是為劉曉慶的事兒鳴不平的同學,你《刑法修正案(七)》肯定沒復習好!因為2009年2月28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不但把偷稅罪這個罪名改成了逃稅罪,而且構成要件也完全不一樣,尤其是增加了阻卻事由。
以前的偷稅罪: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犯有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如今的逃稅罪: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看到了沒?現在的逃稅罪和以前的偷稅罪相比,內容可謂完全不一樣了。尤其是,具有處罰阻卻事由的,不啟動刑事訴訟程序。
這也就意味著,逃稅案件必須先經過稅務機關的處理,經稅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補繳了應納稅款和滯納金等,接受了行政處罰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否則才追刑責。
針對這一點,知名律師陳有西今天在微博發了評論——
范冰冰屬于首次被稅務機關按逃稅行政處罰,所以按照法律規定,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所以說,范冰冰同劉曉慶相比,主要是沾了時代的光。
更多的網民,是貼出當年新聞的截圖,質問為何當年轟動一時的離職空姐代購案中,離職空姐只偷逃了8萬稅款為何卻被判了3年。
今年參加法考的同學們,如果你們當中,有人竟然、竟然也是這樣想的……額,那你還是少關注點新聞,多看看書吧。
因為,這倆案子,壓根就是倆罪名、兩回事呀!!!
離職空姐李曉航被判刑3年,是因為其海外代購的行為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
走私普通貨物罪,在刑法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而逃稅罪,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
逃稅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能構成;而走私普通貨物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偷稅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稅收秩序;走私普通貨物罪侵犯的主要是國家對外貿易管理秩序。
偷稅罪表現為違反稅收法規;走私普通貨物罪違反的主要是海關法規。
另外,走私普通貨物罪中的“應繳稅額”,是指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的稅額,這和逃稅罪中提及的稅額是不同的。
倆案子,壓根就不是一回事,斷章取義地拿來比較,是完全沒有可比性的。
而且,放到今天,離職空姐李曉航同樣可以和范爺一樣免刑了。這是因為,關于走私普通貨物罪,也出臺了最新的司法解釋。
2014年9月9日,兩高發布《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十六條規定,走私普通貨物的起刑點,是偷逃應繳稅額十萬元。
李曉航被認定的偷逃稅款金額是8萬元,按照今天的法律規定,也到不了受刑事處罰的份兒了。
貧窮,雖然限制了我們對財富的想象力,但對法律的思考力,一定要時刻始終保持。無論是對法考,還是對一個法律人的事業發展,都是必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