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智能化樓宇設備具體包括那些設備沒有明確。
按照《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文件所附目錄規定“一建筑物或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文件中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列舉比較籠統,尤其是智能化樓宇設備具體包括那些設備沒有明確,如企業安全監控系統和溫濕度監控系統是否屬于智能化樓宇設備不夠明確。
參考資料:智能化樓宇是指綜合計算機、信息通信等方面的最先進技術,使建筑物內的電力、空調、照明、防災、防盜、運輸設備等協調工作,實現建筑物自動化(BA)、通信自動化(CA)、辦公自動化(OA)、安全保衛自動化(SAS)和消防自動化系統(FAS),將這5種功能結合起來的建筑,外加結構化綜合布線系統(SCS),結構化綜合網絡系統(SNS),智能樓宇綜合信息管理自動化系統(MAS)組成,就是智能化樓宇。智能樓宇設備系統包括閉路電視監控系統、保安報警系統、周界防范系統、門禁系統、訪客對講系統、電子巡更系統、智能停車場系統、智能一卡通系統、廣播及背景音樂系統、網絡信息服務系統、衛星接收和有線電視系統、綜合布線系統、寬帶網絡信息服務系統和消防報警系統等。
三、出租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如何界定。
企業除了購置固定資產外,還采用租賃的方式取得固定資產,具體的租賃方式又分有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兩種,租賃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由何方抵扣、如何抵扣也需做出具體明確。
意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規定“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因此,在融資租賃期間的設備,所有權未轉移給承租方企業的不能抵扣,租賃期滿后如果購入設備取得符合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且設備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可按規定進行進項稅抵扣;經營租賃固定資產,出租方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四、《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固定資產概念應如何理解。與生產經營相關是“直接相關”還是“間接相關”,生產經營行為是否包括管理、培訓等行為,企業購進的用于培訓、管理等方面的固定資產可否抵扣,如培訓用的電視機、投影儀、照相機等器材的進項稅可否進行抵扣,企業自辦的為企業職工培訓、醫療服務而購進的固定資產可否抵扣。
意見:增值稅轉型政策采取了反列舉的方式,明確了不得抵扣的項目,對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固定資產,只要不在反列舉之列,都可以抵扣。另外,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如果固定資產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的,允許抵扣進項稅額。
五、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的相關支出是否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繳納消費稅的小汽車、摩托車、游艇耗用的汽油及維修費用,在《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中列舉建筑物和構筑物的附屬設備及配套設施耗用的水電氣、維修費的進項稅額能否抵扣。
意見:由于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在《增值稅暫行條例》中是反列舉的,對于繳納消費稅的汽車、摩托車、游艇耗用的汽油費和修理費,凡用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范圍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若不屬于以上范圍的,則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對于建筑物和構筑物的附屬設備及配套設施耗用的水電氣、維修費比照上述規定執行。凡修理支出達不到固定資產改良標準的,則為經營性支出,屬于增值稅抵扣范圍。凡是修理支出達到固定資產改良標準的,作為資本性支出,增加固定資產原值,不予抵扣。
六、連接生產設備的電纜、金屬支架、不能移動的承載生產設備的基座、基架、平臺可否抵扣進項稅額。
意見:以機器機械和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為載體的信息系統、照明、消防、給排水、通風、電氣(含弱點)設備和配套設施、與生產設備相連接的金屬支架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用鋼材、水泥等材料制作不能移動的承載生產設備的基座、基架、平臺;鋼架結構房屋和活動板房;專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的管理用固定資產、施工用固定資產和非經營公益性固定資產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電纜等相關設備、材料凡用于《增值稅條例》第十條規定的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或在《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中列舉建筑物和構筑物的附屬設備及配套設施中規定的項目,則不能抵扣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