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國稅流[1999]51號 1999-07-08
各地、市、縣(區)國家稅務局,省、地(市)局直屬單位: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豬生產流通過程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13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貫徹意見如下:
一、各地應按總局通知精神,認真對照現行增值稅有關征免稅和征稅環節等規定,對目前生豬生產流通的增值稅管征情況進行一次執法檢查,并以此為契機,采取有效措施,重點從收購、銷售環節著手,嚴格依法加強對屠宰廠、肉食加工廠等外購生豬收購、屠宰、加工、銷售單位的增值稅的管征,并對符合免稅條件規定的生豬生產企業進行確認并登記造冊。
二、各地(市)局應于7月底以前,將檢查、整改情況以及現行管征情況以正式文件形式上報省局。
附件:國稅發[1999]11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豬生產流通過程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