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餐飲企業(一般納稅人)舉行成立5周年店慶,免費宴請相關單位人員,花費餐飲成本6萬余元。該公司認為,免費為客戶提供餐飲服務,沒有發生銷售行為,且銷售服務不同于銷售貨物,很多情況下事后不太容易核查,因此產生僥幸心理,未申報繳納增值稅。稅務機關發現后,核定其該部分服務銷售額為8萬元,要求該公司補繳少繳的增值稅、滯納金,并處以相應罰款。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這意味著,除用于公益事業或以社會公眾為對象外,只要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就應視同銷售。
對于無償(免費)提供銷售服務,現實生活中有很多:為了交際應酬、宣傳廣告等目的,餐飲、住宿企業在本企業招待客戶免費就餐、住宿;酒店為內部員工免費提供客房住宿、用餐方面的服務;旅游娛樂企業使用本企業資源免費招待客戶旅游或娛樂;培訓機構無償給內部員工提供專業技術培訓;文化體育企業免費為用戶辦理健身卡;美容美發企業免費為他人美容美發;廣播影視企業免費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播映服務……除較規范的企業外,一些納稅人發生無償向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服務的行為,不作增值稅視同銷售處理,不記賬、未記收入,未進行規范操作,也未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這是違反稅法的行為。
要避免產生涉稅風險,發生視同銷售行為,應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相應計提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銷售額按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方法確定。即: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 成本利潤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