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國稅青島地稅公告〔2011〕4號 2011-4-27
稅屋提示——依據青島國稅公告〔2013〕第4號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本通知自2013年5月9日起停止執行。
相關政策——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通告2015年第2號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干問題的通告
總機構應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同時,附送分支機構名單,及各分支機構填寫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只填寫主表1至13行次)一式兩份。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分支機構匯總申報情況后,將分支機構填寫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加蓋受理專用章,退還總機構一份,并為其出具《企業所得稅匯總申報確認單》(見附件);各分支機構應在年度終了后6個月內,將《企業所得稅匯總申報確認單》、以及加蓋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一起報送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對年度終了后6個月內,分支機構不能提供上述資料的,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稅法規定核實其應稅所得,就地征收企業所得稅,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第三十九條規定,現對總分支機構均在我市匯總納稅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總申報確認單》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附件:
企業所得稅匯總申報確認單
青島國(地)稅匯[] 號 國家(地方)稅務局:
你局管轄的 (分支機構名稱)系我局管轄的 (總機構名稱)于你處設立的分支機構,已于年月日在我局匯總申報年度企業所得稅。
特此證明。
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及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