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新政策實行后相關問題的公告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5號 2012.7.17
日前,總局下發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以下簡稱《通知》)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24號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對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和管理規定進行了梳理、歸類和完善。為便于各地國稅機關和納稅人準確執行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我局對新舊政策過渡時存在的一些問題予以明確,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申報期限
(一)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免退稅申報期限為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
(二)出口企業未按規定申報或未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除在申報退(免)稅截止期限前已確定要實行增值稅免稅政策的,應在貨物報關出口次年5月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免稅。
(三)出口企業本年度出口的貨物勞務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應在次年6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出口企業2011年度出口的貨物勞務,應在2012年10月22日前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
二、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
外貿企業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2012年7月1日后出口的,對2012年7月1日前已取得原材料(進料加工海關保稅進口料件除外)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加工修理修配費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原材料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加工修理修配費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作為計稅依據,執行期限為2012年12月31日前。除此之外,外貿企業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加工修理修配費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
三、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
根據我省開展進料加工業務的現實情況,我省仍統一采用“購進法”計算當期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
外貿企業在2012年7月1日前已取得《外貿企業進料加工貿易申請表》,于2012年7月1日后復出口的,按原規定執行。
四、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進項轉出
在計算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時,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銷售額為其加工費。《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來料加工復出口業務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計算口徑的批復》(浙國稅函[2009]138號)自2012年7月1日起廢止。
五、進料深加工結轉出口貨物
我省進料深加工結轉出口貨物仍實行免稅政策,其耗用的國內原材料等所含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應計入成本。
六、相關政策追溯調整
對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出口的貨物,出口企業因未在原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原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以及未在原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根據《通知》和《公告》規定適用退(免)稅政策、免稅政策以及可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出口企業如需進行調整的,按以下方法追溯調整:
(一)納稅申報調整
1.出口企業已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的,可沖減對應的銷項稅額,調整相應的進項稅額,并在2012年8月15日前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
2.外貿企業按原規定視同內銷征稅且按增值稅申報已繳納稅款的,可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
(二)納稅申報調整后需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
出口企業2011年代理出口的貨物可在2012年8月1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2012年上半年代理出口的貨物按現行文件規定執行。
(三)納稅申報調整后適用退(免)稅政策的
出口企業2011年出口的貨物未申報退(免)稅且單證齊全,可在2012年8月1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退(免)稅。2012年上半年出口的貨物按現行文件規定執行。
(四)適用免稅政策的
出口企業2011年出口的貨物未在2012年8月15日前申報出口退(免)稅、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以及向稅務機關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應在2012年9月17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免稅。2012年上半年出口的貨物按現行文件規定執行。
(五)適用征稅政策的
出口企業2011年出口的貨物未在2012年9月17日前申報免稅的,應在2012年10月22日前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2012年上半年出口的貨物按現行文件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