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3號 2011.4.5 為了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國家主席令第三十七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等規定,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性單位、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外,應當在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月份的所屬申報期結束后40日(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
其他個人指除個體工商戶外的自然人。個體工商戶是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個人。
非企業性單位,是指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
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是指偶然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企業。
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
(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
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二)除上述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二、縣(市、區)國家稅務局或者同級別的稅務分局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明確告知:是否同意其認定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確認的時間。
三、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后20日內制作并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明確告知:其年應稅銷售額已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應在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后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或《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逾期未報送的,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納稅人在《稅務事項通知書》規定的時限內仍未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表》或者《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直至納稅人報送上述資料,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方可停止執行。
四、其他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應當在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后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經認定機關批準后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批準完畢,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二)除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外,納稅人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
六、防偽稅控代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不得超過十萬元。
增值稅納稅人一次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應當提供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業務合同、協議和付款方對所購產品(或接受勞務服務)品名(項目)、單價、數量、金額等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