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成本、費用支出能按照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并按照不同工程項目進行歸集,準確劃分直接成本和費用,成本費用支出符合生產經營常規和會計慣例,相關支出能夠提供證明支出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準予扣除的合法憑證,包括外部憑證(應稅項目憑證和非應稅項目憑證)和內部憑證;
(4)具有較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所有工程項目(含開具《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的異地工程項目)收入和成本費用支出能全部納入會計核算,并能按會計制度要求對各項工程項目收入進行確認以及成本費用進行合理配比扣除,準確計算經營成果。
2.各級地稅機關要切實加強對建筑企業查賬征收方式認定管理,堅持標準和條件,嚴禁弄虛作假。從2013年起,每年6月底前,主管地稅機關應結合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工作,對轄區內上一年度實行查賬征收的建筑企業予以審核,凡不符合條件的,一律取消其認定資格,并將審核認定結果按照要求(格式見附件2)報省局(所得稅處)備案。省局將有重點地組織核查各地查帳征收企業所得稅認定和征管情況并對各地實行查賬征收建筑企業名單通過稅收管理信息系統予以公示。
(二)核定征收方式的鑒定及應稅所得率的確定
對未經核準認定為查帳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建筑企業,主管地稅機關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做好納稅人核定征收鑒定工作。對實行核定征收的,其企業所得稅一律實行按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全省統一為10%。
二、規范省內建筑企業及其跨地區經營項目企業所得稅的征管
(一)實行查帳征收方式建筑企業及其省內跨市、縣、區(項目)企業所得稅的征管
1.實行查賬征收的建筑企業總機構,一律實行按月或按季以其實際經營收入的0.8%扣除已向項目部、分支機構預分的企業所得稅后,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2.實行查賬征收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省內跨市、縣、區設立的項目部、分支機構凡能向項目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征收建筑業營業稅主管地稅機關,下同)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和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方式證明(格式見附件3)的,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分支機構向項目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
3.實行查賬征收建筑企業總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應按所有工程項目的實際經營收入(含開具《外管證》工程項目取得的收入)核算的應納企業所得稅扣除相應已由項目部、分支機構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計算企業年度實際應納所得稅額。總機構年度匯算清繳后應納企業所得稅額小于已預繳的稅款的,由總機構(注冊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退稅或抵扣以后年度的應繳(預繳)企業所得稅。
4.實行查賬征收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省內跨市、縣、區設立的項目部或分支機構凡未能向項目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同時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開具的《外管證》和實行查賬征收方式證明的,一律視同獨立納稅人由項目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按工程價款2.5%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實行核定征收建筑企業及其省內跨市、縣、區(項目)企業所得稅的征管
1.實行核定征收的建筑企業由總機構按月或按季依照所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2.5%扣除已由項目部、分支機構向項目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的所得稅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2.實行核定征收建筑企業省內跨市、縣、區設立的項目部、分支機構凡能向項目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同時出具機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開具的《外管證》和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方式證明的(格式見附件4),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1.5%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分支機構向項目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
3.實行核定征收建筑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應按所有工程項目的實際經營收入(含開具《外管證》工程項目取得的收入)的2.5%扣除相應已由項目部、分支機構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計算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額。年度匯算清繳后應納企業所得稅額小于已預繳的稅款的,由建筑業納稅人(注冊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退稅或抵扣以后年度的應繳(預繳)企業所得稅。
4.核定征收建筑企業直接管理的省內跨市、縣、區設立的項目部、分支機構凡未能向項目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同時提供《外管證》和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方式證明的,一律視同獨立納稅人由項目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按工程價款2.5%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加強省外建筑企業在我省從事建筑工程項目企業所得稅的征管
(一)省外建筑企業在我省設立的由總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如能提供《外管證》和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方式以及收入、成本費用納入總機構統一核算證明的,按該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向項目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企業所得稅;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按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10]156號和2012年第57號公告規定,由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并按照總機構提供的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分配的稅款,向項目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
(二)對省外建筑企業總機構在我省設立的項目部凡不能提供《外管證》和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方式證明及收入、成本費用納入總機構統一核算證明;或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無法提供總機構出具的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和證明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的相關證據的,均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并在項目所在地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其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由項目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按工程價款的2.5%征收。
四、有關要求
(一)加強稅法宣傳,促進稅法遵從。各級地稅機關要加強學習培訓,及時將有關改進和規范對建筑企業所得稅征管規定和要求傳達到基層一線征管單位和人員,切實提高貫徹落實政策的理解力、操作力和執行力。與此同時,要加強對相關政策規定和征管措施的廣泛宣傳,做好納稅輔導,取得納稅人的理解和支持,不斷提高稅法遵從度,促進我省建筑企業健康有序規范發展。
(二)統一思想認識,嚴肅征管紀律。各級地稅機關應認真按照本通知規定,嚴格政策,依法征收。要增強大局意識,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省局規范管理的目標和要求上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不得找借口、搞變通,確保政令暢通。各地自行制定的與國家稅務總局和本通知規定相抵觸的征管文件以及與政策規定不符的做法應一律停止執行并予以糾正。省局將結合執法檢查對各地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督察。
(三)加強征收管理,強化征管責任。一是要把好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認定關。既要嚴格查賬征收方式的條件和標準,同時,也要嚴禁方法簡單在一定區域“一刀切”地搞核定征收。要積極鼓勵和引導核定征收企業建賬建制,對符合查帳征收條件的,要及時調整征收方式。二是要加強預繳申報管理,做好匯算清繳和納稅評估。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強化日常管理和巡查巡管,明確各環節的征管責任,嚴防疏于管理造成稅款流失,嚴格征管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征收入庫。同時,要結合匯算清繳加強對查賬征收企業的納稅評估工作,對評估風險高、有偷逃稅嫌疑的應及時移交稽查部門查處。三是要嚴格建筑企業《外管證》的管理,強化《外管證》管理制度和責任落實,嚴格執行同一項目《外管證》先繳銷、后開具規定,著力加強《外管證》的開具、繳銷、備案登記、及時反饋、稅款清算、賬目核對等后續跟蹤管理工作,有效防止稅收流失。
(四)建立信息反饋,增進協調配合。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和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要加強信息的聯系和溝通,建立定期的信息反饋制度。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對符合項目管理條件的,要加強項目登記管理,并及時將項目登記情況、發票開具情況在30日內反饋給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確保信息傳遞及時,防止漏征漏管。
本通知自2013年5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應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各地在執行中遇到什么問題,請及時向省局反映。
附件下載:
1.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申請確認表
2.建筑企業查賬征收認定情況統計表
3.查賬征收證明
4.核定征收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