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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交通費的個人所得稅如何計征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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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公司位于江西省某經濟技術開發區內,離市區有20多公里。由于大部分員工住在市區,為解決員工上下班問題,這家公司打算購買或租用班車接送員工,對不能乘坐班車的員工,采取報銷公交車月票或發放交通補貼的方式補償。但是,公司財務人員對其中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存在疑惑,于是打電話咨詢。 筆者認為,企業購買或租用班車發生的費用屬于管理費用范疇,應當按照國家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明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范圍包括企業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因此,企業購買班車,應計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相關費用,應列入管理費用。企業租用其他單位班車,發生的租賃費也應列入管理費用,均不屬于福利費列支范疇,不涉及個人所得稅問題。但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規定,單位反租職工個人的車輛支付車輛租賃費,單位向用車人支付車輛使用過程中的有關費用等,應并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為員工購買或報銷月票方式發生的費用,應并入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為職工購買月票或報銷月票,則屬于福利費列支范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企便函[2009]33號)明確,企業向員工發放交通補貼,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采用報銷私家車燃油費等方式向職工發放交通補貼的行為,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第二條規定,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并入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企業采取發放交通補貼方式補償給員工的費用,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6]245號文件規定,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具體計征方法按國稅發[1999]58號文件第二條“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信補貼收入征稅問題”的有關規定執行。即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信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信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如果當地政府未制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按交通補貼全額的30%作為個人收入扣繳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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