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代開普通發票的公告》(2010年第3號)第二條及其有關規定,現將南京市代開普通發票提交資料公告如下:
一、申請代開人應填寫并提交《江蘇省南京市國稅機關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付款方名稱、物品品名(或勞務服務項目)、單價、金額、電話號碼等項目應填寫齊全、清楚、準確,逐份蓋章或簽字確認,并提供下列相關證明材料:
(一)銷售貨物(不含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提供的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查驗);
2.不需辦理國稅稅務登記的單位須提供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地稅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查驗)及復印件;
3.申請代開普通發票每次金額在1000元以上的,須持付款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對所購物品品名(或勞務服務項目)、單價、金額等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或購銷雙方合同;
4.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不含二手車交易)單位還應提供該固定資產購進時的發票原件(或相關憑證)及計提該固定資產折舊相關的賬簿、憑證原件(查驗)。
(二)銷售貨物(不含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臨時經營者個人應提供的資料:
1.個人合法身份證件(身份證、護照等,下同)原件(查驗);
2.申請代開普通發票每次金額1000元(含)以上的,須持付款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對所購物品品名(或勞務服務項目)、單價、金額等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或購銷雙方合同。
(三)銷售自產農產品的農業生產者應提供的資料:
1.申請人的合法身份證件原件(查驗);
2.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自產自銷證明;
3.申請代開普通發票每次金額在3000元(含)以上的,須持付款方對所購農產品品名、單價、金額等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
(四)對上述三類申請代開人申請開具單筆金額為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納稅人還應提供下列資料:
1.進貨發票或與當次經營活動相關的購銷合同;
2.運費發票或者與當次經營活動相關的運輸單證;
3.銷售農產品的農業生產者的土地承包(租賃)協議。
二、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