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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購禮品贈送個人,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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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購商品(增值稅發票)用于禮品發放給參會人員(商務會議),增值稅是否可以抵扣?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 、發放給商務會議參會人員的外購商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四)規定,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您提問的關于發放給商務會議參會人員的外購商品(增值稅發票),屬于用于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按規定其增值稅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2 、發放給商務會議參會人員的外購商品是否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57號)規定:部分單位和部門在年終總結、各種慶典、業務往來及其它活動中,為其它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放現金、實物或有價證券。對個人取得該項所得,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法規的“其他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所得的單位代扣代繳。據此,您提問的關于發放給商務會議參會人員的外購商品,發放單位應按“其他所得”項目,適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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