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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供應商委托代收代支有關款項應如何納稅?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3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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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單位是零售行業,供應商為了推廣產品,擬在我單位進行產品促銷活動,費用由供應商提供,我單位負責組織實施,購買贈品。我們認為這種代收代支行為,不應該上增值稅也不應該上營業稅,對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規定,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則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 (一)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于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 (二)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 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的納稅處理,比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因此,貴公司從供應商處收取的收入,應按上述規定區分不同的情況進行納稅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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