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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鷹潭模式”或沖擊限售股轉讓個稅政策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8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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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證監會近日出臺了《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以下簡稱“70號文”財稅[2010]70號),進一步明確了限售股轉讓的征稅范圍和計算方法,并強化征管手段,“大棒政策”阻斷了限售股持有者的避稅路。然而,就在該文件下發之前,江西省鷹潭市政府推出返稅80%的優惠政策,吸引限售股東到鷹潭轉讓股份,繳納個稅。一時間,國內限售股轉讓出現了稅務局掄“大棒”,地方政府送“面包”的尷尬局面。 70號文阻斷限售股轉讓避稅 早在2009年年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證監會就聯合下發了《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在該政策執行一年后,上述國家機關又聯合下發了財稅[2010]70號文件。中國稅網特約研究員趙國慶日前向記者表示,70號文是167號文的一個補充規定,但該文件對限售股轉讓作了詳細的規定,對于目前限售股轉讓個人所得稅管理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 榻B,70號文主要明確了四個問題:一是進一步明確了限售股轉讓的7類征稅范圍;二是進一步A明確了9種限售股轉讓需要繳稅;三是明確限售股轉讓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式;四是規范限售股轉讓的稅收征管問題。7類征稅范圍包括:(一)財稅[2009]167號文件規定的限售股;(二)個人從機構或其他個人受讓的未解禁限售股;(三)個人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產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四)個人持有的從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轉到主板市場(或中小板、創業板市場)的限售股;(五)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個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轉換的合并方公司股份;(六)上市公司分立中,個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轉換的分立后公司股份;(七)其他限售股。9種征稅形式主要有:(一)個人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統或大宗交易系統轉讓限售股;(二)個人用限售股認購或申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份額;(三)個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約收購;(四)個人行使現金選擇權將限售股轉讓給提供現金選擇權的第三方;(五)個人協議轉讓限售股;(六)個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劃;(七)個人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產分割讓渡限售股所有權;(八)個人用限售股償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中由大股東代其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對價;(九)其他具有轉讓實質的情形?! ∮浾吡私獾?,此前發布的167號文規定的限售股范圍只包括兩個部分:股改限售股和新股限售股。趙國慶認為,相對于167號文,70號文規定的征稅范圍并沒有擴大,只是對167號文的一個細化。在上述7類征稅范圍中,除了第一類外,第二類到第六類實質上都是由售股形式的轉換產生的轉讓行為,不管是轉讓還是進行財產分割,其源頭股份仍然是限售股。這實際上就堵上了167號文發布后,一些專家和媒體給出的所謂的限售股避稅路?! ぃ瑐€人限售股轉讓個稅政策實施以來,社會上出現了一系列關于個人限售股減持如何規避個人所得稅的方案。其中,以推薦限售股持有人將限售股轉換成ETF基金份額,然后通過出售ETF基金節稅的方案最受推崇,這一方案甚至成為部分機構新發行ETF基金的賣點。此外,還有機構給納稅人出主意可以通過“假離婚”來避稅?! Υ耍w國慶很明確地告訴記者,70號文件發布后,上述這兩種避稅手段是徹底行不通了,但他同時也指出,實際上,按照167號文的規定,上述避稅手段也是“不靠譜”的,只不過167號文沒有詳細列舉,一些人就認為有空子可鉆,這是社會上對限售股轉讓個稅政策的誤讀。 按照一些籌劃專家的說法,持有限售股的個人股東通過ETF基金轉換避稅是通過如下途徑進行的:第一步,根據個人持有的限售股份額,按照需要轉換的ETF申購清單購買對應的其他ETF成份股股票;第二步,將一攬子ETF成份股股票轉換為ETF基金份額;第三步,通過二級市場出售ETF基金取得現金收入。 這一籌劃思路的避稅理由是,個人將限售股轉換成為ETF基金份額,沒有取得任何現金收入,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個人將限售股轉換成為ETF基金份額后,通過二級市場出售ETF基金取得現金收入,目前是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因此,持有限售股的個人,通過將限售股轉換為ETF基金,然后通過賣出基金的方式就規避了個人所得稅?! ?ldquo;其實,上述籌劃思路的理由并不成立。”趙國慶解釋道。 他說,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取得的所得征稅,而所得的形式并不僅局限于現金。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在ETF基金轉換中,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是ETF基金,而ETF基金屬于有價證券。因此,個人在將限售股轉換為ETF基金時,已經取得了所得,應在取得ETF基金份額時,按該基金的市場價格作為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由于ETF基金一般是申購當日股票的收盤價作為轉換價格,因此,個人在將限售股轉為ETF份額時,應按申購當日限售股的當日收盤價減去限售股計稅成本,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ㄟ^“假離婚”來避稅的情形,是指持有限售股的個人在轉讓前和老婆(或老公)辦理假離婚手續。由于婚前財產屬夫妻共有,通過離婚協議將所持部分全劃轉給配偶,或者個人通過公證形式將其持有的股份無償贈與其直系親屬,然后再由他們在二級市場轉讓?! ≮w國慶提醒,這些假離婚、假贈與的避稅方式同樣行不通。因為限售股持有人即使通過離婚財產分割和贈與進行股份無償劃轉,也不能改變其股份的性質。限售股的性質不是根據持有人的身份確定的,而是根據股份的來源確定的。所有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由原非流通股轉變而來的有限售期的流通股,以及首次公開發行股份并上市的公司于公開發行前股東所持有限售期的股份都屬于限售股。股份的來源決定其性質,即使其原股份持有人通過非公開市場手段劃轉股份也不改變該股份的限售股性質?! ?ldquo;鷹潭模式”或沖擊70號文實施效果 盡管70號文再次給個人轉讓限售股避稅行為戴上了緊箍咒,但早在2010年7月就開始的“鷹潭模式”被指將可能會沖擊70號文新政策的實施效果?! 「鶕惙ǖ囊幎?,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的個人所得稅,60%要上繳中央財政,40%歸地方財政。而江西省鷹潭市政府2010年7月出臺的《鼓勵個人在鷹潭市轄區證券機構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的獎勵辦法》規定,如果個人限售股東愿意來本地營業部減持,政府可將限售股東減持個稅的地方實得部分的80%作為獎勵再返還給納稅人。納稅人如果愿意將獎勵全部留在鷹潭投資置業的話,還可按個稅地方實得部分的10%再獎勵?! 〗y計數據顯示,2010年8月份以后,江西鷹潭市證券營業部突然崛起,從2010年初至2010年11月24日,該營業部共計發生138筆大宗交易減持,涉及總成交金額超過34億元,分屬國盛證券鷹潭勝利西路營業部和國泰君安證券鷹潭環城西路營業部?! ∩鲜鍪聦嵄幻襟w披露后,“鷹潭模式”聲名鵲起,并迅速在江西省內被效法,萍鄉、新余、景德鎮、吉州等地區也開始對限售股轉讓實行優惠政策。此外,現在這一模式還復制到了其他省市,江蘇、福建、西藏等地方政府和營業部也紛紛加入進來,搶食這塊稅源大“蛋糕”?! →椞妒胸敹愊到y的知情人士最近向媒體透露,引進個人限售股東是鷹潭市政府2010年年初就定好的招商硬指標,打算在當年招徠樓宇、總部企業以及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35家,爭取納稅額上2億元。任務下達后,政府專門抽調人員成立了辦公室,市政府和相關部門的領導在雙休日都會出去跑,到上海、北京、江浙一帶找客會商,推廣鷹潭對限售股轉讓的財政獎勵政策?! τ?ldquo;鷹潭模式”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記者向一位在職的稅務干部了解了他的看法?! ≡摱悇崭刹扛嬖V記者,個人所得稅制度設計的初衷是為了稅負公平,收入少少繳稅,收入多多繳稅,減少社會貧富差距。國家之所以要對限售股轉讓個稅政策做出調整,主要也是因為股權分置改革后,原先以較低成本獲得限售股的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購買的股票轉讓所得享受同等免稅待遇,加劇了收入分配不公矛盾,難以體現稅收政策公平的原則。財政返還作為一項招商引資的優惠政策,是國家允許使用的。但“鷹潭模式”下,地方政府以該優惠政策作為搶奪稅源的籌碼,不但有失公平,還會擾亂正常的稅收秩序。而且資本市場的利得都很高,限售股的市盈率哪個都不低,持有者減持后的所得稅額應該都是很高的,所以,鷹潭市政府的這部分返還實質上就是國家稅收的流失。 另據北京華稅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劉天永律師此前向媒體解釋:征稅權和免稅權都在中央,地方并沒有這個權力。鷹潭市政府的獎勵政策看上去是財政返還行為,但實際上就是變相免稅,這是有違稅法精神的?! 〈送?,劉天永還警告企業和個人限售股東:在異地減持避稅一定要謹慎,因為財政返還政策有持久性問題,一旦當地政府取消了返還政策,或者是30個工作日后還沒有返還,拖延下去吃虧的最終是限售股東自己。 不過,針對限售股轉讓個稅政策出臺后的新情況,上述稅務干部也給出了自己的建議。他認為,國家稅務總局應該盡快出臺文件,進一步規范限售股轉讓的行為,從合理性上講,限售股轉讓在被轉讓股權企業所在地繳納個人所得稅不失為一個可行的辦法,因為被轉讓股權企業享受了當地政府為他提供的各項公共設施、優惠政策,其股權轉讓的稅款也理應收歸當地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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