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2號 2015-2-13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于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5]18號)精神,現對《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關于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34號公告)有關內容補充公告如下:
一、《就業失業登記證》更名為《就業創業證》,已發放的《就業失業登記證》繼續有效。
二、取消《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后,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從事個體經營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按規定憑學生證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創業證》,或委托所在高校就業指導中心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代為其申領《就業創業證》;
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離校后從事個體經營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按規定直接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創業證》。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就業創業證》上注明“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
本補充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
2015年2月13日
下崗失業稅收政策發布梳理——
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主要稅收優惠政策
財綜[2002]72號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有關收費優惠政策
國稅發[2002]137號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有關收費優惠政策
銀發[2002]394號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
財稅[2002]208號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
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財稅[2005]186號
財稅[2005]186號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綜[2006]7號對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和高校畢業生實行收費優惠
穗地稅發[2009]135號促進就業創業地方稅(費)優惠政策指引
財稅[2010]1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審批期限的通知
財稅[2010]8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