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8月1日起,“營改增”試點在全國范圍內實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5號)規定,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規定,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綜[2013]88號)規定,繳納和扣繳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文化事業建設費繳費信息登記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1號)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文化事業建設費繳費信息登記和申報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營改增”試點后,納稅人如何確定文化事業建設費繳納基數呢?
文化事業建設費繳納基數的相關規定 財綜[2013]88號文件規定,按照《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3]37號)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廣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本通知的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財稅[2013]37號文件對試點地區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征收對象中的廣告服務范圍進行了規定,即廣告服務,指利用圖書、報紙、雜志、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牌、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互聯網等各種形式為客戶的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者通告、聲明等委托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廣告代理和廣告的發布、播映、宣傳、展示等。但是,提供財稅[2013]37號文件中規定的其他應稅服務,如廣告設計、工業設計、造型設計、服裝設計、環境設計、平面設計、包裝設計、動漫設計、展示設計、網站設計、機械設計、工程設計、創意策劃、文印曬圖等服務(以上服務屬于文化創意服務中設計服務)和為商品流通、促銷、展示、經貿洽談、民間交流、企業溝通、國際往來等舉辦或者組織安排的各類展覽和會議的服務(以上服務屬于文化創意服務中會議展覽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不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也就是說,對于納稅人,“營改增”試點后要把握廣告服務的范圍,相比“營改增”試點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征收對象發生了變化,納稅人應該合理籌劃,避免文化事業建設費繳納基數“不合規”地變大。
實務操作 例1,A廣告公司為B企業提供媒體和平面廣告的創意策劃服務,創意策劃服務不屬于“營改增”試點范圍的廣告服務,不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從服務接受方來看,B企業獲取的創意策劃和廣告服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抵扣額沒有發生變化,因提供創意策劃和廣告服務的增值稅稅率都為6%。
從上例可以看出,納稅人需要明確的是,提供的服務是屬于廣告設計、平面設計、創意策劃和展示展覽會議等服務還是廣告服務,雖然提供上述現代服務業服務的增值稅稅率都為6%,但提供廣告服務多了一個附加,即按照3%的費率計算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也就是說,A廣告公司和B企業在簽署合同時,必須明確提供的服務是創意策劃服務,同時明確創意策劃服務的具體內容。
例2,C廣告公司為D企業提供高速公路廣告牌的設計和廣告展示服務,總含稅銷售額為80萬元。如雙方簽署的合同只注明廣告展示服務或者沒有將廣告牌設計和廣告展示服務的含稅銷售額分開核算,C廣告公司需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為2.4萬元(80×3%);如將廣告牌設計和廣告展示服務的含稅銷售額按照實際情況分開核算,廣告牌設計含稅銷售額50萬元,廣告展示服務含稅銷售額30萬元,則該某廣告公司需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0.9萬元(30×3%)。
從服務接受方來看,D企業獲取的廣告牌設計和廣告展示服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抵扣額沒有發生變化,因提供廣告牌設計和廣告展示服務的增值稅稅率都為6%。
從上例可以看出,納稅人提供的是一項“綜合性”廣告服務,也需要將提供的廣告服務和其他非廣告服務分開核算。同樣,C廣告公司和D企業在簽署合同時,必須明確提供的服務是廣告牌設計和廣告展示服務,在明確提供服務的具體內容時,同時明確提供的廣告牌設計和廣告展示服務的銷售額。
需要提醒的是,納稅人提供的是一項“綜合性”廣告服務,分別明確提供廣告服務和其他關聯服務的含稅銷售額時,要遵循真實性、合理性原則和價值公允原則等原則。接上例,C廣告公司若把廣告牌設計和廣告展示服務的含稅銷售額分開核算,不能因為提供廣告牌設計不屬于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范圍,就確定其中廣告牌設計含稅銷售額79萬元,廣告展示服務含稅銷售額1萬元,可以看出這樣“分開核算”兩者含稅銷售額,明顯不真實和合理,也不公允。
計算和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其他問題 1.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國稅局在征收增值稅時一并征收。
2.計算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銷售額,屬于含稅銷售額,即為納稅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試點地區或非試點地區的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
3.文化事業建設費計算基數銷售額還可以“差額”。不管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還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都可以“差額”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需要注意的是,計算基數銷售額只能扣除含稅廣告發布費,不能扣除其他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