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地方稅務局轉發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2012年度核定征收小型微利企業應稅所得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地方稅務局、直征局、外稅分局:
現將《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2012年度核定征收小型微利企業應稅所得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地稅發[2012]107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貫徹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各基層局應按《通知》要求對核定征收企業2012年1~5月的申報情況進行逐戶審核,對符合規定的納稅人,應于2012年6月30日前重新下發核定通知書,調整其2012年度以后月份的應稅所得率,切實減輕小微企業稅收負擔。
二、2012年年度終了后,應按《通知》第四、五條要求做好后續管理工作。
(一)對2012年度納稅申報以及經稅務機關調整后的實際應稅收入額或實際成本費用支出額高于《通知》規定《應稅所得率表》所列金額的納稅人,應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按照《廈門市國家稅務局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的公告》(廈門市國稅局2011年第6號公告)確定的統一行業應稅所得率計算補繳企業所得稅。
(二)對2012年1~5月累計應稅收入額或成本費用支出額經換算不符合《通知》規定條件,但全年實際應稅收入額或實際成本費用支出額、或經地稅機關按規定調整后的年應稅收入額或成本費用支出額低于《通知》規定《應稅所得率表》所列金額的納稅人,按《通知》規定《應稅所得率表》對應的行業應稅所得率計算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已繳稅款多于全年應繳稅款的可申請退還或抵繳。
三、上述調整批文有效期統一至2012年12月31日止。
四、對于《通知》第四條要求應告知納稅人的內容,以《稅務事項告知書》的形式與重新下發的核定文書同時送達納稅人。
附件:稅務事項告知書(略)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