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4]72號)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氣收費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4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確保煤炭資源稅費改革在我區平穩順利實施,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任務和背景
為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環境保護,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實施煤炭資源稅稅費改革。這是在當前錯綜復雜經濟形勢下,國務院審時度勢作出的重大決策。
煤炭是我國重要的基礎能源和原料。自1994年開征資源稅以來,煤炭資源稅采取從量定額方式征收,征收標準與煤炭市場價格不掛鉤,難以引導煤炭資源合理開采和利用,同時我國煤炭產品價格偏低,導致資源浪費。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煤炭價格已基本放開,受市場供求關系影響,價格波動很大。此外,針對煤炭企業征收的收費基金項目較多,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資源稅調節經濟和組織收入功能的缺位,但這些收費基金在性質、征收環節及對象、方式等方面和資源稅基本相同,且收入規模較大,存在費重稅輕、稅費結構不合理、重復征收等問題,資源稅調節經濟的功能嚴重弱化,影響了政府收入組織、分配和使用的規范性。煤炭資源稅費改革醞釀多年,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從價計征是順應資源行業發展規律的征管機制,中央審議通過的《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將實施煤炭資源稅費改革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和既定任務,是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的重要制度安排。實施煤炭資源稅費改革是資源稅整體改革的關鍵步驟,對于順利推進其他稅種的改革具有重要帶動作用。
二、基本原則
在自治區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在各部門和市、縣政府的密切配合下,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在全區積極推進煤炭資源稅改革,全面清理涉及煤炭收費基金,保障改革平穩順利實施。
統籌兼顧原則。均衡利益分配關系,既要規范稅費關系、推進整體改革,又要考慮地方政府的需求和企業的負擔能力,總體上不增加企業負擔。
清費立稅原則。全面清理涉煤收費基金,將煤炭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止征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取消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原生礦產品生態補償費、煤炭資源地方經濟發展費。堅決取締地方政府違規設立的其他違規涉煤收費基金。將其他收費基金平移或部分平移至資源稅,理順稅費關系。
稅率確定原則。結合資源稅費規模、企業承受能力、煤炭資源稟賦等因素,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擬定廣西煤炭資源具體適用稅率報批。
三、工作內容和步驟
(一)實施時間。
2014年11月15日前,將自治區人民政府擬定的廣西煤炭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批。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區實施煤炭資源稅從價定率計征。
(二)改革的主要內容。
1.計征方法。煤炭資源稅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定率計征。煤炭應稅產品包括原煤和以未稅原煤加工的洗選煤。應納稅額=應稅煤炭銷售額×適用稅率。
2.計稅依據。納稅人開采原煤直接對外銷售的,以原煤銷售額作為應稅煤炭銷售額;納稅人將其開采的原煤,自用于連續生產洗選煤銷售的,以洗選煤銷售額乘以折算率作為應稅煤炭銷售額;納稅人將其開采的原煤,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原煤計算繳納資源稅;納稅人將其開采的原煤加工為洗選煤自用的,視同銷售洗選煤計算繳納資源稅。
3.稅率。煤炭資源稅稅率幅度為2%-10%,具體適用稅率由自治區財稅部門在上述幅度內,根據清理收費基金、企業承受能力、煤炭資源條件等因素提出建議,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擬定,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公布。
4.稅收優惠。對衰竭期煤礦開采的煤炭,資源稅減征30%;對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資源稅減征50%。
5.征收管理。納稅人同時銷售(包括視同銷售)應稅原煤和洗選煤的,應當分別核算銷售額,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原煤和洗選煤銷售額的,一并視同銷售原煤按有關規定計算繳納資源稅;納稅人同時以自采未稅原煤和外購已稅原煤加工洗選煤的,應當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的,按有關規定計算繳納資源稅。
6.政策的銜接。納稅人2014年12月1日前開采或洗選的應稅煤炭,在2014年12月1日后銷售和自用的,按本通知規定繳納資源稅;2014年12月1日前簽訂的銷售應稅煤炭的合同,在2014年12月1日后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按本通知規定繳納資源稅。
(三)工作步驟。
1.準備階段(2014年9月30日至10月25日)。一是2014年9月30日至10月17日為學習領會煤炭資源稅費改革相關政策精神,吃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相關文件和會議精神。二是2014年10月25日前,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煤炭資源稅費改革的要求制訂工作實施方案。
2.調查測算階段(2014年10月31日前)。擬訂調研方案,設計調研表格。一是在全區范圍內開展煤炭資源稅費情況專題調研。二是由自治區財政廳、地稅局組成調研小組赴相關部門、市和重點煤炭企業調研,摸清近三年我區煤炭開采和銷售數量、銷售額、征繳的資源稅和收費基金等基礎數據。
3.測算分析階段(2014年11月1日至4日)。財政廳和地稅局相關部門,按照工作分工將調研收集的資料進行匯總分析,測算稅制改革前后對各級財政收入的影響。在此基礎上,根據調研的基礎數據,分析企業煤炭資源稅負和涉及煤炭的收費基金負擔情況,結合有關會議精神,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適用稅率和洗選煤折算率建議。
4.報批階段(2014年11月5日至30日)。2014年11月5日至6日財政廳、自治區地稅局聯合行文上報政府;2014年11月7日至15日為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核時間;2014年11月16日至30日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批。
5.組織實施階段(2014年12月1日起)。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實施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自治區地稅局會同財政廳負責跟蹤分析改革的影響,及時總結改革成效,對出現的問題及時向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反映并提出解決建議。
四、保障機制
(一)組織領導。
建立由自治區財政廳牽頭、自治區地稅局等部門配合,財政廳、地稅局相關部門參加的工作推進小組,按工作節點加強對全區煤炭資源稅費改革工作的指導、協調和工作推進,并組成聯合工作組具體負責;各市、縣及各有關部門按照自治區的統一部署,負責各轄區內改革的組織領導和實施工作。
(二)職責分工。
1.自治區財政廳。牽頭負責煤炭資源稅費改革推進工作,與自治區地稅局共同擬定稅率建議。
其中法規稅政處作為工作開展的牽頭部門,負責建立我區煤炭資源稅改革工作機制,制訂工作方案,擬定調研提綱,收集匯總基礎資料,牽頭測算適用稅率并提出建議;協調解決新情況新問題;繼續加大宣傳力度,積極引導輿論,營造氛圍;牽頭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等工作。
綜合處負責統計并提供我區涉煤炭收費基金項目和數據,著手清理涉及煤炭的收費基金,加大對違規收費的地區和部門的督查工作力度等。
國庫支付局、預算處負責煤炭資源稅改革涉及稅費預算級次調整和相關政府收支分類科目變更,待財政部做出具體規定后積極對接,配合開展資源稅改革前后收支評估和測算,保障取消國家法定收費基金后相關部門履行職責的經費等工作。
經建處負責涉及國土、環保部門的工作協調,配合做好取消國家法定收費基金后對口聯系部門履行職責的經費保障等工作。
非稅管理處負責對取消涉及煤礦的收費基金配合在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系統中停用相應項目。
2.自治區地稅局。負責牽頭開展我區精煤的適用折算率,配合開展煤炭資源稅費改革調研,提供資源稅征管數據,共同做好稅率測算和具體實施辦法的制定;對資源稅納稅人的宣傳培訓和具體征管制定實施工作預案;及時收集、上報改革中出現的重大問題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認識。
高度重視、深刻領會國務院關于煤炭資源稅費改革的精神要求。實施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一項重點工作任務,清理收費基金是改革的重要內容。按照清費立稅、減輕煤炭企業稅費負擔的原則,將煤炭資源稅費改革作為近期財稅體制改革的突破口,有利于理順資源稅費關系,規范財稅秩序,堵住地方亂收費的口子;有利于完善資源產品價格形成機制,促進資源合理開采利用,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各市、縣要深刻認識開展煤炭資源稅費改革的重要意義,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把這項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認真謀劃,周密部署,及時解決改革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確保改革平穩有序推進。
(二)強化基礎工作。
開展煤炭資源稅費改革,政策性強,要認真做好調查摸底、數據測算、稅負變化分析等基礎性工作,深入分析改革對煤炭企業稅負變化的結構性影響和對我區財政收入的影響,密切跟蹤了解各地區改革的進展情況和實施動態,積極關注中央完善改革的后續政策措施,認真分析對我區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早謀劃部署,認真做好預案。同時,加強財稅系統和企業有關人員培訓,并對企業在改革中遇到的各種政策、征管問題及時進行解答和輔導,促使企業更準確地把握政策、填寫報表等,確保改革各項工作順利進行。
改革后,要跟蹤改革進程,評估改革效果,及時發現并解決新問題;要關注煤炭行業形勢,掌握企業稅費負擔變化,研究提出政策建議。
(三)加強組織協調。
開展煤炭資源稅費改革時間緊、任務重,財政牽頭,地稅配合,要統籌協調,建立聯動工作機制,形成合力。自治區財政廳、地稅局要加強對改革面上工作的調查研究,制定完善各項配套制度措施;財政部門要全面清理涉及煤炭收費基金,及時糾正違規違法行為;地稅部門要發揮基層延伸點多、企業經營信息掌握全面的優勢,摸清稅源底數,分類分片做好折算率測算工作;各市、縣也應按照自治區的統一部署,及時組織實施改革工作,收集改革對煤炭行業企業的影響情況和遇到的問題,積極協調解決,并在人員、經費等方面保障改革順利推進。
(四)加強宣傳培訓。
此次煤炭資源稅費改革的出臺,備受社會各界特別是媒體的關注。要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工作,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引導社會各界特別是行業企業強化認識。要密切關注輿情動態,防范負面輿論風險。自治區財政廳、地稅局要結合本部門職能進行政策宣傳解讀、解疑釋惑。各地各部門也要利用多種形式開展宣傳工作,特別是要做好對納稅人的宣傳解釋,增強主動服務意識,積極聽取意見建議,提高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