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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2009]8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若干執行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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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若干執行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9]89號 2009.4.28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已發布實施,根據各地在政策執行中反映的情況,經商財政部同意,現就若干具體問題明確如下: 一、財稅〔2008〕175號文件第二條中規定的“股權轉讓”,僅包括股權轉讓后企業法人存續的情況,不包括企業法人注銷的情況。在執行中,應根據工商管理部門對企業進行的登記認定,即企業不需辦理變更和新設登記,或僅辦理變更登記的,適用該條;企業辦理新設登記的,不適用該條,對新設企業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應征收契稅。 二、財稅〔2008〕175號文件第二、三、四條中的“企業”,是指公司制企業,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 三、財稅〔2008〕175號文件第七條中規定的“行政性調整和劃轉”,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的資產劃轉。 四、以出讓方式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組企業劃撥用地的,不屬于財稅〔2008〕175號文件規定的免稅范圍,對承受方應征收契稅。 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以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9號)自文件發布之日起執行。 六、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06〕41號)規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4號)于2008年12月31日執行期滿。自2009年1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有關問題解釋的通知》(國稅函〔2006〕844號)相應停止執行。 國稅函[2008]514號 全資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資產有關契稅政策 [全文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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