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前置條件有無固定場所均可登記
此前,22號令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對提出申請并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二)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按照這一要求,納稅人必須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才可以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18號公告明確暫停施行22號令第四條第二款第(一)項,“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就不再作為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的前置條件。
另外,作為一般納稅人資格條件的會計核算健全程度問題,在18號公告附件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中也明確要求“會計核算健全”項目由納稅人在填表時進行勾選承諾。
18號公告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且符合有關政策規定,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說明。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不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說明。
【特別提示】這里的“規定標準”,包括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營改增”試點中規定的銷售額標準。“有關政策規定”主要包括:1.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2.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3〕106號文件印發),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簡化登記程序信息一致當場即獲資格
18號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實施后,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程序大大簡化。納稅人只需攜帶稅務登記證件并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提交給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當場核對,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信息一致的,主管稅務機關當場予以登記;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內容。這里的告知方式可以為書面告知或口頭告知。
【特別提示】納稅人填寫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主要涉及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財務負責人、辦稅人員的證件名稱及號碼和聯系電話等信息。另外,登記表還包括稅務登記日期、生產經營地址、注冊地址、納稅人類別、主營業務類別、會計核算健全、一般納稅人資格生效之日等信息。
還責納稅人資格登記不再實地查驗
18號公告規定,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在申報期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公告第二條或第三條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未按規定時限辦理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此前,22號令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申請以后,根據需要進行實地查驗,并制作查驗報告。查驗報告由納稅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稅務查驗人員共同簽字(簽章)確認。實地查驗時,應當有兩名或者兩名以上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同時到場。實地查驗的范圍和方法由各省稅務機關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18號公告取消了實地查驗環節,當然不再要求制作查驗報告。
【特別提示】18號公告提及的《稅務事項通知書》的主要內容包括:提示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已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請于具體期限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或提交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情況說明,逾期仍不辦理的,將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直至納稅人辦理相關手續為止。
放權納稅人可自行選擇資格生效日
18號公告規定,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自其選擇的一般納稅人資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并按照規定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資格生效之日,可以是當月1日,也可以是次月1日。在18號公告附件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中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生效之日”這樣一個項目,該項目由納稅人在填表時自行勾選“當月1日”或“次月1日”。
22號令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自認定機關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次月起(新開業納稅人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的當月起),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并按照規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18號公告修改了一般納稅人資格生效的起點日,也與登記制一脈相承。
【特別提示】18號公告涉及的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不僅適用于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也適用于“營改增”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