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11
第一條 為加快我省水利建設,提高水利防洪減災和水資源配置能力,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適應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促進經濟長期平穩較快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1]2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水利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必須加快水利建設發展,積極籌集水利建設基金,并運用政策,鼓勵和組織社會各界及外資參與水利建設。
第三條 水利建設基金屬于政府性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我省水利建設基金由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水利建設基金組成。
第四條 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1.從省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包括:車輛通行費、征地管理費及省政府確定的其他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省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包括市、縣上繳上述部分。
2.經財政部批準,省向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征收的水利建設基金。
3.按規定從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中足額安排資金(按照2009年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確定的應計提水利建設基金規模),劃入水利建設基金。
4.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從其他渠道劃轉的用于水利建設基金的資金。
(二)市、縣級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1.從市、縣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包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地管理費、繳入地方國庫的車輛通行費及省政府確定的其他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車輛通行費涉及省級分成、直接上繳省財政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由省財政廳按規定提取后按地方分成比例返撥的資金。
2.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要從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15%的資金,用于所在城市防洪建設和水源工程建設。
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包括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頭市、佛山市、韶關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陽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慶市、清遠市、潮州市、揭陽市、云浮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指城區)以及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縣防洪任務較重的城市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確定。
3.按規定從省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中足額安排資金(按照2009年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確定的應計提水利建設基金規模。原地方沒有對交通規費計提水利建設基金的不得重新計提),劃入水利建設基金。
4.經財政部批準,市、縣向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征收的水利建設基金。
5.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從其他渠道劃轉的用于水利建設基金的資金。
第五條 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于: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城市防洪設施建設;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農村飲水和灌區節水改造工程建設;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和更新改造;防汛應急度汛;其他經省、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第六條 水利建設基金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原則使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每年年初分別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年度水利建設投資計劃,編制年度水利建設基金支出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部門根據批準的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和基金實際征收入庫情況撥付資金。其中,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水利建設基金,要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每年年度終了后分別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年度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七條 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設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發展改革部門要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進行審查和審批。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財政隸屬關系,在年終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收支決算表;屬于基本建設的支出,還應按規定編制基本建設財務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采取有力措施,保證水利建設基金足額征收。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提高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標準,不得多征、減征、緩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設基金。各級財政、發展改革、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籌集、撥付和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處理。
第九條 各市、縣可根據本實施細則,結合當地的實際制定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具體的實施細則,報上一級財政、發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1年1月1日起實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
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