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計稅毛利率的公告》的解讀
最近,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局聯合發布了《關于調整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計稅毛利率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為便于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理解和執行,現將《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的出臺背景
為加強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規定,自治區地稅局、自治區國稅局重新調整確定了我區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銷售未完工成品的計稅毛利率,特發布此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統一發布各地計稅毛利率
過去我區的計稅毛利率確定方式是自治區稅務機關規定最低計稅毛利率,各地區再根據本地區情況確定具體的計稅毛利率。2010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0號),其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被授權稅務機關不得將該項授權轉授給其他機關”。意味著國稅發[2009]31號文件中“房地產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由各省稅務局按下列規定進行確定”,將不能再轉授權給各盟市地稅局、國稅局確定。為此,我們在充分征求各地意見的基礎上,本《公告》直接發布了各地的具體計稅毛利率。
(二)直接明確計稅毛利率的具體適用范圍
為了準確判定具體開發項目適用的計稅毛利率,避免因適用范圍表述不明確而引發爭議,本《公告》在對各地計稅毛利率適用范圍的表述中,將國稅發[2009]31號文件中的“城區和郊區”,直接明確到具體的行政區域或有確定規劃范圍的區域。
三、《公告》下發前后的政策銜接處理
本公告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確定銷售未完工產品的計稅毛利率問題的通知》(內國稅所字[2009]9號)同時廢止。為了充分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做到政策有機銜接,本《公告》施行之日前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已銷售的未完工開發產品計稅毛利率仍按原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