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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國稅發[2010]35號 四川省國稅系統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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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四川省國稅系統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川國稅發[2010]35號 2010-04-06 各市、州國家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分局、稽查局: 現將《四川省國稅系統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省局,此前有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各地可根據工作實際,制定實施意見。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四川省國稅系統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四川省國稅系統稅收優惠管理辦法(試行)》(川國稅發(2010)22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稅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國稅系統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國稅系統征收管理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是指依據稅法規定給予企業所得稅減稅、免稅及其他形式的稅收優惠,具體包括免稅收入、定期減免稅、優惠稅率、加計扣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稅額抵免和其他專項稅收優惠。 第四條 企業所得稅優惠分為報批類優惠和備案類優惠。報批類優惠是指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規定應由稅務機關審批的稅收優惠;備案類優惠是指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未明確為審批事項的稅收優惠。 第五條 除國務院明確的企業所得稅過渡類優惠政策、執行新稅法后繼續保留執行到期的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需審批的事項,以及國務院另行規定實行審批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外,其他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實行備案管理。具體分類由省國稅局按國家稅務總局要求確定。 第六條 各級國稅機關應遵循依法、公開、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則,加強和規范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 第七條 納稅人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八條 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定期減免稅、減低稅率類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納稅人可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納稅人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 第九條 納稅人報送的資料應真實、準確、齊全。國稅機關不得要求納稅人提交與其申請的優惠項目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資料。納稅人提供的資料涉及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的,國稅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保密。 凡國稅機關已有的資料,不得要求納稅人重復報送。 第十條 國稅機關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審批、備案,是對納稅人按規定提供的資料與企業所得稅優惠法定條件進行符合性審查,不改變納稅人真實申報的責任。 第二章 企業所得稅報批類優惠管理 第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報批類優惠事項除明確由國家稅務總局、省國稅局審批的外,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審批權限由市州國稅局確定。 第十二條 擴權強縣試點縣(市、區)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審批權限,按省國稅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納稅人符合享受企業所得稅報批類優惠的,應提出申請,并提交相應資料,經按本辦法規定具有審批權限的國稅機關(以下簡稱有權國稅機關)審批確認后執行。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權國稅機關審批確認的,納稅人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十四條 除另有規定外,原則上納稅人應在稅收優惠所屬期的年度納稅申報前,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提交書面申請報告,并報送以下資料: (一)《企業所得稅優惠申請審批表》(文書見報批類文書之一); (二)有關部門出具的認定報告或批文; (三)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五條 主管國稅機關對企業提出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申請,應當根據以下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的稅收優惠項目,依法不需要由國稅機關審批的,應當即時告知納稅人不予受理(文書見報批類文書之二③)。 (二)申請資料不詳或存在錯誤的,應當告知并允許納稅人更正。 (三)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文書見報批類文書之二②)。 (四)申請的稅收優惠項目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納稅人按照國稅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稅收優惠資料的,應當受理納稅人的申請(文書見報批類文書之二①)。 第十六條 除另有規定外,主管國稅機關所在的縣(市、區)國稅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正式公文形式直接上報有權國稅機關。 第十七條 國稅機關在作出審批決定前,有權國稅機關應按規定程序進行實地核查,或委托納稅人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實施實地核查。實地核查時,應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并就核查情況形成書面核查報告。核查報告應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核查的時間和地點、核查的內容及核查意見,核查人員簽字并加蓋本單位公章等。 第十八條 有權國稅機關對納稅人提出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申請,自受理之日起,按以下規定時限作出審批決定: 縣(市、區)國稅局負責審批的,必須在20個工作日作出審批決定;市、州國稅局負責審批的,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省國稅局負責審批的,必須在60個工作日內作出。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級國稅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納稅人。 第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優惠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有權國稅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準予享受稅收優惠的書面決定。依法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納稅人 (文書見報批類文書之二⑤)。 第二十條 各級國稅機關作出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審批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后及時以正式公文形式批復,主管國稅機關以《稅務事項通知書》(文書見報批類文書之二④)告之納稅人。 第二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優惠批復未下達前,納稅人不得享受該稅收優惠。 第二十二條 優惠期限超過一個納稅年度的,除另有規定外,有權國稅機關原則上應進行一次性審批,但縣(市、區)國稅局每年必須對納稅人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條件進行年審(文書見報批類文書之三)。經年審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文書見報批類文書之二④);對不符合條件的,縣(市、區)國稅局應取消其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資格(文書見報批類文書之二⑥),并于取消企業所得稅優惠資格之日起30日內,報上一級國稅機關備案。 年審資料和程序比照第十四條和第十七條規定執行。 第三章 企業所得稅備案類優惠管理 第二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備案類優惠具體分為事先備案和事后報送相關資料兩種。由省國稅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進行分類。 事先備案的優惠(以下簡稱事先備案)是指納稅人在執行前必須按稅法規定先行備案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事后報送相關資料的優惠(以下簡稱事后備案)是指納稅人按稅法規定先予執行事后備案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二十四條 除另有規定外,備案事項均由納稅人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相關資料,提請備案,由相關國稅機關負責備案登記。 第二十五條 對于事先備案事項稅收政策有明確規定時限的,納稅人應按規定時限向指定國稅機關提請備案;對未規定具體時限的,應在稅收優惠所屬期的年度納稅申報前向指定國稅機關提請備案。對于事后備案事項,納稅人應在稅收優惠所屬期的年度納稅申報時附報相關資料。 納稅人在備案時應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下列相關資料: 1.《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登記表》(文書見備案類文書之一); 2.有關部門出具的認定報告或批文; 3.稅收政策規定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 4.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六條 國稅機關對納稅人報送的備案資料,參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區分情況分別作出處理(文書見備案類文書之二①~③)。 第二十七條 對備案事項,有權國稅機關應在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備案工作。 第二十八條 對事先備案事項,國稅機關在作出備案登記前,應進行實地核查。實地核查參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對備案事項,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有權國稅機關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準予備案的書面決定(文書見備案類文書之二④);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有權國稅機關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不予備案的書面決定(文書見備案類文書之二⑤),并告知納稅人。 第三十條 除另有規定外,超過一個納稅年度的備案類優惠事項應進行一次性備案,但每年必須對相關稅收優惠條件進行年審。經年審,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對不符合條件的,縣(市、區)國稅局應取消其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資格,并于取消企業所得稅優惠資格之日起30日內,報上一級國稅機關備案。 審核資料和程序按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對需要事先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對需納稅人事后報送資料的,經國稅機關審核后如發現其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應取消稅收優惠,并追繳稅款和加收滯納金。(文書見備案類文書之二⑦) 第三十二條 事先備案事項取得相關單位的認定證書或資質證明后可及時向國稅機關申請辦理稅收優惠手續(文書見備案類文書之二⑥),手續辦理完畢后可在預繳稅款時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十三條 小型微利企業應在每年的年度終了后、次年度的預繳申報前,按年生產經營實際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資料辦理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登記手續(文書見備案類文書之三);對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但已按小型微利企業進行季度(或月度)預繳的,應補繳未繳的減免企業所得稅;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在登記備案后,主管國稅機關以《稅務事項通知書》(文書見備案類文書之二④)告知納稅人。發放的《稅務事項通知書》應作為該納稅人下個年度按小型微利企業預繳申報的依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各級國稅機關對受理的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必須嚴格初審、復審、簽批程序。對重大審批、備案事項或政策不夠明確、意見分歧較大的,必須進行集體審議。 第三十五條 各級國稅機關應當對納稅人已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情況加強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各級國稅機關應結合納稅檢查、執法檢查或其他專項檢查,每年定期對企業所得稅優惠進行清理、清查,實施動態管理。主要內容包括: (一)納稅人是否符合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資格條件,是否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資料,騙取稅收優惠; (二)納稅人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條件發生變化時,是否報經國稅機關重新審批或備案后辦理優惠相關手續; (三)減免稅稅款有規定用途的,納稅人是否按規定用途使用減免稅款;有規定優惠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復納稅; (四)是否存在納稅人未經批準或備案自行享受優惠的情況。 第三十七條 上級國稅機關應每年對下級國稅機關審批和備案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組織抽查,加強監督。 第三十八條 各級國稅機關應按本辦法規定的時間和程序,及時受理、審批或備案納稅人申請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非因客觀原因未能及時受理、審批或備案的,或者未按規定程序審批和核實造成錯誤的,應按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國稅機關應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對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情況進行事后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有關專業技術或經濟鑒證部門認定有誤的,應停止納稅人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及時與有關認定部門協調溝通,提請糾正。有關部門非法提供證明導致未繳、少繳稅款的,按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條 主管國稅機關在收到或作出各類稅收優惠審批或受理備案登記的決定后,應及時將審批或備案登記信息準確完整錄入稅收綜合征管軟件系統。 第四十一條 各級國稅機關應完整保存各類審批或備案資料,按年度分類裝訂歸檔,并設立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臺賬,建立企業所得稅優惠動態管理監控機制。 第四十二條 各級國稅機關要建立年度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統計分析和總結報告制度,每年6月底前書面向省局所得稅處報送上年度企業所得稅優惠情況統計分析和總結報告。總結報告內容包括:本年度批準或登記備案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戶數、優惠類型及金額,與上年度比對分析情況;優惠政策落實情況及存在問題;加強優惠管理的經驗和建議。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市州國稅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制度,明確市州級及縣(市、區)級國稅局審批權限、備案機關及管理辦法,報省國稅局備案。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如有與新的規定相抵觸的,按新的規定執行。 下載: rar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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