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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專門、規范的境外所得稅收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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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關專家在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召開的中國企業對外投資合作稅收問題研究課題結題會上指出,目前稅務機關對于國內對外投資企業的稅收征管和服務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促進了我國企業“走出去”戰略的實施。但從總體來看,稅務機關對企業境外投資企業的征管及服務效能還存在一些問題,有待進一步提升。 第一,企業境外投資的征管法規建設滯后。企業境外投資是一國對多國多地區投資。在《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有關稅收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當中,對境內企業到境外投資的行為是否要登記、備案沒有明確規定。加上語言、管轄權等障礙,稅務機關往往無法及時控管稅源、充分掌握企業境外投資的相關信息情況,這使多數“走出去”企業未能依法履行我國稅法規定的國內納稅義務。此外,我國目前在稅收征管中尚沒有境外投資業務申報管理辦法。 第二,對于對境外所得的稅收管理存在脫節現象。按照當前稅務機關的組織機構安排,國際稅收協定的執行歸屬各級稅務機關的國際稅務管理部門,對境內企業到境外投資的稅收管理則歸屬所得稅管理部門。在實際的征管過程中,大部分所得稅管理部門不熟悉國際稅收協定,在對對外投資企業進行稅收征管和提供稅收服務時產生諸多不便。 第三,在外派中國籍員工取得境外所得的征管方面,存在力度不大的問題。一般情況下,按規定從境內外派的中國籍員工,其取得境外支付的所得由境外公司在境外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境內派遣公司支付的所得由派遣公司在境內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派遣公司對境外支付的所得沒有扣繳義務,而由個人自行申報。雖然按照《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納稅人受雇于中國境內公司并派往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外任職、受雇的中方機構支付、負擔的,可委托其境內派出(投資)機構代征稅款。但實際征管工作中該規定基本沒有執行。 針對當前對外投資企業征管當中存在的問題,專家認為,應盡快完善“走出去”企業相關稅收征管制度和措施。 一是制定專門、規范的境外所得稅收管理辦法。當前應建立企業境外投資經營以及個人境外勞務報備制度,以強化稅源控管。與此同時,稅務機關應加強與其他政府部門間的合作,取得“走出去”企業境外投資的其他相關信息資料,加強對“走出去”企業境外所得的稅源管理。此外,要盡快完善境外投資業務申報管理辦法,建立境外投資企業投資經營情況和境外所得申報制度。 二是統一規范境外投資的稅收管理組織機構。在稅務機關內部機構的設置上,可以考慮未來將國內企業的境外投資納入國際業務部門實行統一管理,在加強該部門稅務干部配備的基礎上,由國際業務部門統一管理國際稅收事務。這樣做一方面有助于落實我國與他國國際稅收協定的執行,協調國家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為“走出去”企業提供良好的稅收服務;另一方面,管理權限的集中使國際業務部門可與“走出去”企業的投資所在國稅收當局開展稅收征管和稅收情報交換合作,國內稅務機關通過投資所在國稅收當局提供的“走出去”企業境外投資的經營、納稅情況及協查取得的有關稅收情報,可進一步掌握“走出去”企業的經營情況及其財務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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