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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01]97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污水處理費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34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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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污水處理費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1]97號 2001.6.1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切實加強和改進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加快城市污水處埋設施的建設步伐,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0]36號)的法規,對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托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埋費,免征增值稅。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執行,此前對上述污水處理費未征稅的一律不再補征。 稅屋提示—— 垃圾處理勞務是指生產型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垃圾填埋、焚燒、資源利用等業務。對其他單位和個人從事垃圾清掃、整理、運輸等勞務屬于營業稅應稅勞務,對其所取得的垃圾處理費應按規定征收營業稅。(蘇地稅函[2006]3號進一步明確垃圾處置費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垃圾處理勞務不征收營業稅,但可以向其提供地稅發票。(魯地稅征[2008]3號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垃圾處置勞務發票使用問題的通知) 城鎮垃圾處理費到國稅繳納還是地稅繳納 國稅函[2003]388號 關于從事污水、垃圾處理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認定為生產性企業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4]1366號 關于污水處理費不征收營業稅的批復 國發[2005]22號關于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 國稅函[2005]1128號關于垃圾處置費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財農稅字[1988]50號關于環衛部門征用耕地擴大垃圾堆放場應繳納耕地占用 財建[2008]677號再生節能建筑材料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閩地稅函[2009]197號垃圾處置費是否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蘇地稅函[2006]3號關于進一步明確垃圾處置費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贛國稅函[2009]28號 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垃圾處置費是否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京地稅函[2009]41號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北京環境衛生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垃圾處置費使用發票問題的函 京地稅函[2009]80號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處置危險廢物取得收入征免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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